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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

一、美国发明专利 (Utility):方法、机器、制品或物之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

二、申请所需资料:

(1)委托合同;

(2)发明人姓名、住址和国籍;

(3)专利名称;

(4)拟申请专利的类别

(5)中国申请日和中国申请号;

(6)中国申请专利类别;

(7)是否要求优先权;

(8)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制图及摘要);

(9)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10) 小个体陈报书 (申请人为个人,或少于500人之小企业体,或非营利性团体)

三、 USPTO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审查和检索2)实质审查3)申请人答复4)再次审查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

四、维持阶段和保护时效:

(1)维持阶段:美国发明专利需要交纳三次专利维持费,分别为:第三年半、第七年半、第十一年半

(2)保护时效: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实行双重标准,即自申请之日起20年或者获得专利证书之日起17年,取期限较长的那个为专利的实际保护期。

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截至目前, EPO已有34个成员国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随着挪威和克罗地亚于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权专利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

一、申请所需要的资料:

1、 请求书;

2、权利要求书;

3、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如果有);

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如果有);

5、委托书(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申请流程

1、整个欧洲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要时间: 3-5年

2、 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左右,欧专局会发出通知。

3、 欧洲专利局检索: 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交纳检索费。自申请日起2年左右,收到欧洲专利局出具的检索报告,并附件一份对申请可专利性的初步审查意见书。

4、 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将于自申请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申请。

5、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 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交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该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

6、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被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7、在欧洲成员国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在确定生效国后,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 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公告后九个月内是异议期。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8. 有效期限 :自申请之日起20年

PCT专利申请

一、PCT简介

(一)国际申请的含义

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又称PCT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一个国际性条约。其产生是为了解决就同一发明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如何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在此背景下,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生效,同年6月实施。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提出的国际申请。截止到2005年3月1日,已有126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PCT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

(二)申请专利的途径

目前中国的申请人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有两种途径:

1、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利用这种途径,申请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文件和筹集费用。

2、PCT途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三)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国际申请可以产生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就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四)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利用PCT申请途径,有如下好处: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申请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文件,并直接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专利性初步报告。根据这些报告,申请人可初步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专利性,然后根据需要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多个国家的手续,即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和缴纳相应的费用。

3、完善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初步报告,修改申请文件。

4、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五)国际申请经历的两个阶段

国际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

二、国际阶段程序

(一)谁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中国的国民或中国法人

2、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由于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针对美国,只有发明人可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

(二)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1、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涉外代理机构可查阅http://www.sipo.gov.cn)。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3、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三)办理国际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1、国际申请获得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即受理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2)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3)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①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②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③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④提交说明书

⑤提交权利要求书

2、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应及时提交:

(1)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2)摘要

(3)委托书

(4)序列表的电子副本,若涉及序列表。

(5)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四)缴纳的费用及减免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有时还有附加费)。

(五)国际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各代办处不接收PCT申请。可邮寄、面交、传真,国际申请日的确定以收到日为准。今后还将接受电子申请。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

(六)国际检索

每件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只要申请人按时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国际申请涉及的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7.国际检索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8.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若公布文本存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公布的内容可到wipo网查询。

9.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检索阶段,审查员的审查是封闭的,而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书面意见,最后会得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如果申请人不准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准备将进入瑞士、瑞典、卢森堡、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的期限延长到30个月,可不选择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用以节省费用。上述6国规定,若未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向国际初步审单位提交要求书,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

10.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11.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德国专利申请

在欧洲和德国专利体系中,“专利(Patent)”这个概念仅表示“发明专利”,并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此外,科学发现及理论、数学方法、游戏规则、商业模型、动植物品种等因为不具有技术性而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提交申请及实质审查阶段】

申请人可以使用任意语言来提交德国专利申请,并且,必须在提交申请起3 个月内提交申请文件的德文翻译。对于PCT 申请进入德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必须在进入德国阶段的同时提交申请文件的德文翻译。在德国,可以仅提出检索请求而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大部分申请人同时请求检索及实审;少量申请人选择“先请求检索、后请求实审”)。在提交申请后,德国专利商标局(德文缩写DPMA,英文缩写GPTO)会对申请文件格式等基本内容进行形式审查。需要注意,在德国专商局的全部程序是以德文进行。

自专利申请日起七年内,申请人可以提交实质审查请求。随后,德国专商局会对该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进行实质审查,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则会详细阐明原因。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通常需要对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进行必要修改。在专利申请满足各项要求后,德国专商局会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

在德国申请专利及实用新型的途径包括:

1、直接提交普通国家申请

2、通过《巴黎公约》(自优先权日起12 个月内)

3、PCT 国际申请进入德国国家阶段(自优先权日起30 个月内)

4、PCT 国际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自优先权日起31 个月内),欧专局授权后进入德国生效。

对于申请德国实用新型,也可以采用:

5、从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转换成德国实用新型。

另外,向德国专商局申请时,可以考虑中德审查高速路(PPH),以加快审查进程。

【授权阶段及年费】

德国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自专利申请日起第3 年开始,申请人每年必须缴纳年费以维持权利有效性。目前,德国专利的年费为第3年70 欧,并且逐年递增到第20 年1940 欧。

【上诉程序阶段】

如果一项德国专利申请被驳回,作为针对驳回的法律救济,申请人可以在该申请被驳回后1 个月内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上诉程序。申请人同时可以陈述上诉原因(但不是必须的)。

【异议程序阶段】

在德国专利授权后3 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德国专商局提起异议程序。在异议程序中,异议申请人可以陈述该德国专利不符合德国专利法的原因。德国专商局在听取异议申请人及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后,将决定维持专利或撤销专利(全部撤销或部分撤销)。此外,在提交异议期限结束后,任何人仍然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程序。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听取无效起诉人和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后,将判定维持专利或撤销专利(全部撤销或部分撤销)。但是,与异议程序的费用相比,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的费用会高出很多。

巴黎公约专利申请

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巴黎公约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其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3、独立性原则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

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5、商标的使用

《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6、驰名商标的保护

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商标注册,公约各成员国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7、商标权的转让

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8、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

公约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所包含的专利和展出产品的商标提供临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