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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管理,培育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促进我县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提质,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
2023年度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苍农办〔2023〕50号)的规定指导推荐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申请企业要根据《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条件规定的要求如实填写《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同时填报电子版,有关数据以2022年年报为准)和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表格到县农业农村局领取或登录苍南政府网(xxgk.cncn.gov.cn)下载;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企业申请的申报材料后,应对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表格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7 月14 日前送交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后,县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并组织县财政、市监、发改、林业、供销、等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对申报企业提出评审意见,按评定标准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发文公布。
三、有关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确保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完成。
申报主体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评选资格。
联系人: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与信息科李潜艇、雷枝彬,电话:68683697、64711101;通讯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塘北东路75号振兴大厦四楼,邮编:325800。
四、已认定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审核工作
1、对已认定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每两年监测一次,提供《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其电子稿。
企业根据(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监测,监测合格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保留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2、已认定的县农业龙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等,须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对其中需要保留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对县农业龙头企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的,要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附件:1、2023年度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2、2023年度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3、2023年度申报材料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苍南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