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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敦和专利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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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评

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7、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资助方式:

1、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25%减免至15%;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申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近3年技术开发创新活动总结报告(复评增加总结报告,其他资料与认定相同);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8、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9、组织管理制度;

10、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11、其他证明材料

区(市、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申报条件:

1.属于我市培育壮大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2.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备注

500≤销售收入<20005%销售收入×5%

2000≤销售收入<15000相对比例3%(销售收入-2000)×3%+100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销售收入≥15000相对比例2%(销售收入-15000)×2%+490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

3.研究开发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5.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提供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配备有先进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相应的专用场地。

6.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经县(市)区相关部门培育已满一年、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资助方式:

根据《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第九条认定为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40万元资助;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10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补足500万元资助。

申报资料:

1、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

2、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4、县(区)工程中心批文;

5、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6、上年度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表号:107-1和107-2);

7、大专以上专职研究人员名单及其学历证书复印件;

8、单价万元以上研发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9、科技立项报告及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10、组织管理制度及产学研协议;

11、其他证明材料。

慈溪市“雏鹰”企业

申报条件

市“雏鹰”企业分为“雏鹰”培育企业和“雏鹰”计划企业。“雏鹰”培育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企业成立不足36个月,且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

2、企业主导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3、企业有未来3年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具有向市“瞪羚”和“头雁”企业发展的意识。

4、企业研发投入核算、绩效考核奖励及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健全。

5、企业近三年在核心技术领域至少已申请或拥有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

“雏鹰”计划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2、3和4之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

2、上两年及上一年年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上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上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企业近三年在核心技术领域至少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

4、上年度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平均人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平均人数的7%以上。

资助方式:

根据《慈溪市创新型企业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慈科〔2014〕60号)规定,“雏鹰”培育企业2015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长300万元(含)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雏鹰”计划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将于2016年以专项资金的方式予以下达。

申报资料

申请市“雏鹰”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慈溪市“雏鹰”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培育企业可提供专利申请证明,计划企业只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4、企业研发投入核算、绩效考核奖励及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

5、企业盖章确认的前三年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雏鹰”培育企业需额外提供当年度财务报表,请于明年初上报慈溪市科技局);

6、上年度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清单、学历证书复印件。

7、企业科技项目立项文件(含企业自主立项);

8、企业研发机构立项、科技进步奖获奖、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9、上两年年研究开发费用证明材料(材料形式可为研发费用专项审计,年度审计中披露数据,研发费台帐)

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近两年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2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发明专利3件以上;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

(四)符合宁波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

(五)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六)企业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七)企业在近两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资助方式:

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宁波补助2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和宁波科技型企业不补)。

区县级:补助5万元。

申报资料:

1、《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二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专利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3、企业近两年授权专利汇总表;

4、有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统计局工业企业统计报表(单位盖章);

7、近一年含专利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汇总表;

8、其它补充材料。

宁波市创新创业资金项目

申报条件:

1、2007年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属产业化前期项目或尚处初创期的经济实体。申报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500万元之间,软件企业应在30~300万元之间;承担单位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含基建费)占总投入的一半以上。

优先支持在各级科技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创业的项目;优先支持科技人员创业、产学研联合创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创业项目。

2、项目及其承担人员资格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属高新技术领域,或属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共性、关键性、前导性技术的研发、中试项目;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

资助方式:

1、创新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6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部超过100万元。

2、创业扶持金额每项一般为20-40万元。

申报资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技术查新报告;

4、项目主要参与人员(前3名)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

5、可行性报告中提及的已取得成果的证明材料(例如专利、论文或样品、样机等);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及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

申报条件:

1、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主导产品符合《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企业”),其专利产品、3年内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

3、第一类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建立了县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第二类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建立了县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笫一类企业

(1)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2)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必须大于200万元。

第二类企业

(1)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必须大于250万元;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企业有1年以上营运期,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

6、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要求。

资助方式:

被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于次年兑现;当年相关指标未达到认定要求的,暂停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资助方式:

1、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3、企业前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企业前3年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5、企业斤1年高新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6、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名单、研发人员名单及企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近3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申报条件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2、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3、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但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限制。

5、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资助方式: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1、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申报资料:

1、合同约定;

2、项目概况;

3、项目技术与产品实现;

4、项目产品市场与竞争;

5、商业模式;

6、财务与预测;

7、企业财务基本数据;

8、证明材料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