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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二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浙江省2023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3〕62 号)和相关工作要求,拟开展2023年度二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对象。申请企业应在杭州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申报时间。全年敞口线上申报,各级经信部门按季集中进行评价。2023年二季度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

3.企业申请。采取线上填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注册后,线上填报《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将佐证材料按附件3规定的顺序,以PDF形式整理至一个压缩包上传。企业不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4.审核评价。企业所在区、县(市)经信局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于6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文件和评价通过企业名单汇总表以PDF形式和可编辑电子版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按季集中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不明事项请咨询区经信局 赵海霞、黄书韬,电话:89520447、89520448。

 

附件1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pdf

附件2 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pdf

附件3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docx

 

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