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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 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 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 意见》和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省内外战略、科技、产业和经济等高 层次人才于一体,服务于我省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 评审、评价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为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 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集中统_、科学管理、规范使用、 安全可靠、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专家库总体部署和统筹协 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受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项目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省科技信 息研究院(以下简称"信息院”)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 维、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出)库管理

第五条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战略咨询 专家、经济专家4种类别。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和专业条件。

-)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敢于抵制影响秉公履职的行为 和现象,客观公正,作风民主;

2.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 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 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等工作;

3 .无违规失信和违纪违法行为。

二)专业条件

1. 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 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验 收通过的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 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高级职 务,或是国际标准起草人;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科技型上市公司等的首席技术人员或技术研发总负责人 等。科硏业绩突出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条件。

2. 管理专家。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 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省级及以上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 等高能级创新平台,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

 

技型上市公司等科技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和国家级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单位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熟悉科技创新工作且担任县处 级以上职务人员。

 

3. 战略咨询专家。公共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领域具有丰

 

硕的成果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包括熟悉国家和浙江省经

 

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策的政府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家有关部  

委、全国高端智库、高校的著名专家学者,在科技创新政策 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领域具备丰富经验的智库

 

或咨询公司高级管®A员。

 

4. 经济专家。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审计、

 

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

 

格或水平证书,或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经 费管理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市级 及以上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天使

 

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

 

三种方式。

(-)个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 式,申请人可常年通过,科技攻关在线”提出申请,所在单

 

 

 

位和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

 

实、可靠进行审核,落实推荐责任并上报。

―)定向邀请。

    

1 .对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入库条件的高层次、紧缺领域

专家,由省科技厅主动邀请入库。

2.根据评审(咨询)等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紧急  

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入库,经审頻办理入库手续。

=)交换共享。与国内省(市、区),特别是长三角

 

 

地区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制度,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

 

域专家入库。

 

 

第七条 专家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应准确、完整、全面,

 

 

学科分类须按标准填报,未按要求填报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年龄超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三) 存在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四) 履职评价等级为差,或为较差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 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六) 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影响

或干扰;

二) 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 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

(咨询)等活动;

四) 抵制和检举评审(咨询)等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 行为;

五) 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入库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定期登录专家库并按要求及时更新信息;

-)接巍请后,原则上称无故缺席有关科技活动;

三) 参与评审(咨询)等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 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 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事前签署承诺书, 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同时对所提出的咨 询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五) 遵守科研学术道德,秉持客观、公正、独立原则, 按照规定的评审(咨询)等活动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提出 专业意见;

六)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 使用在评审(咨询)等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严禁泄露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内容、 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

(咨询)等活动对象的知即权。

第十一条专家参加评审(咨询)等科技活动,应当遵 守以下纪律:

-)不得与活动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 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

-)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 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等请托;

四) 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 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使用被评审(咨询) 等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 不得索取或者接受活动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 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正当利益,柿接受活 动对象的宴请;

七) 在库专家不得将科技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 和宣传。

第三章专家抽(选)取管理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战略和规划编制、政策制 定、项目指南编制等咨询论证,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 才计划实施、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所需 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统T由(选)取产生。特殊情 况下,按程序报批后可邀请非在库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评 审。

第十三条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专家组 组成结构和专家选取条件,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 精准原则。根据抽(选)取条件设定,依据专家 信息进行精准匹配。

三) 轮换原则。原则上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

等活动不超过10次。

四)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统予以自动 回避,系统不能识^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L与被评审(咨询)等活动又攧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 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 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持有 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伸报单位为上市公司且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股票的除外),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 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 参与人在过去2年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 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的;

2. 本人或直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与被评审人、项目 负责人、承担(申报)单位、参与单位等在同一家单位工作 的(浙江大学为同一学院或同一直属单位、下属单位的);

3. 参加评审时已参加过同一项目的申报评审的;

4. 被评审人或所在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5. 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等的情形。

第十四条因开展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需抽(选) 取专家的,应事先提交申请,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 回避要求、选用方式等,经报批同意后予以使用。

第十五条抽(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流程,同时全过 程接受监督:

-)以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专家。

1. 自动抽取。通过系统从专家库根据设定条件随机产生

科技评审(咨询)等专家。

 

 

    

2. 择优选取。因工作需要择优选取专家的,从专家库选

 

取符合评审(咨询)等活动需要的专家。

 

 

~)通知专家。候选专家的通知一般通过短信平台等

 

 

 

方式发送,须按要求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设定的时间内未

 

 

 

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

 

 

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发送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

 

 

要求。紧急情况下启用电话联系。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机构应按照技术先进、功  

能齐全、好用管用、高效安全的要求,加强专家库系统的开

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强化数据安全隹、代码安全性、访问安

 

 

全性管理,开展常态化巡检巡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做好专家信息的动态管

理、审核、标签设定和专家服务等工作,加强日常运行管理,  

强化短信通知平台的安全管控,落实实名分级权限使用机

 

制,对专家抽(选)取、信息查看、短信通知、专家评审、  

 

 

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

可追溯。

 

第十八条专家库采用实名制管理,由省科技厅对使用

人员分级设置使用权限,建立完善授权使用机制。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

 

 

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代表性成果等开展分析研判,

 

提升遴选和使用专家的精准性、科学性、匹配度。

 

第二十条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省科技厅每季

 

度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第二■一条省科技厅严格保障专家库系统和专家信息

 

 

的安全。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专家信息的,省科技厅可依

 

 

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五章监督评价

 

第二十二条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

 

承诺,做好系统稳定运行、维护保障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不得将源代码托管在第三方代码库或存放第三方网盘,不得

 

将共享接口超范围用于其他业务系统。

 

 

第二十三条专家库日常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和保密承诺,做好专家使用保障工作,不得将专家库中的敏

 

 

感数据未经脱敏处理后直接提供,不得将涉及专家库数据的 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私自修改未经 报批的用户权限。

 

 

第二十四条专家库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和要求

 

 

使用专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要求, 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账号 下的所有操作负责,授权人员须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因非正

 

 

当理由使用专家库或留存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不得对专

 

家进行恶意评价。

 

 

第二十五条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人员、专家库日常管

 

    

 

理和使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安全,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和存在 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私自访问、复制、下载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二) 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转让、出售 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三) 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 结论等信息;

四) 未经批准用于科技评审(咨询)以外的活动;

五) 影响咨询评审等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开展;

六) 其他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七) 与工作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 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硏失信、违法违纪等重 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相关科 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规定追责。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专家科技评审(咨询)等工作的监 督管理,对存在泄漏重要信息、技术秘密或商业碱、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行为,经 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受处理的专家,三年内不得作为项目参加人员申请省级 科技计划项目,五年内不得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 收等相关科技活动。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 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涉及项目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八条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结束后,使用单 位须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 况进行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分为良好、一般、较差、差4 等级。

-)严格遵守科技评审(咨询)等工作相关规定,以 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相关科技活 动的,评价为良好。

-)存在下列IW形之一的,评价为较差:

1. 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评审(咨询)等活 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 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科技评 审(咨询)等工作开展的;

3启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咨询)

等规则进行评判,或连续3次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 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三) 存在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所涉及的 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违反相关科技 活动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评价为差。

四) 不具备良好等级条件,且不属于较差或差所列情 形的,评价为一般。

 

第二十九条专家在科技评审(咨询)等过程中的履职 行为,按照《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 关规定记入专家个人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条建立专家培训制度,通过在线学习、现场培 训相结合方式,加强对专家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 和廉政教育等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技 专家库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20] 15号)自施行之日起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