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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工业冲刺四季度勇夺“开门红”和稳产提质的若干意见》(甬制造业办〔2022〕23号)文件精神,现开展“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以《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甬制高办〔2021〕46号)为准。

二、申报条件

1.采购或委托加工现有产业链供应链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

1)采购或委托加工的配套企业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且2022年11月23日前已有采购或委托加工行为;

2)采购或委托加工期间为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6月30日;

3)单家企业(配套企业)的新增采购或委托加工额(与上年度同一时段相比)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4)配套企业与“大优强”培育企业属非关联企业。

2.采购或委托加工现有产业链供应链外的新增配套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

1)采购或委托加工的配套企业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且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没有采购或委托加工行为;

2)采购或委托加工的期间为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6月30日;

3)单家企业(新增配套企业)的采购或委托加工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4)配套企业与“大优强”培育企业属非关联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奖励项目申请表》

2.《企业诚信承诺书》

3.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条件1奖励的需审查政策期内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和相应支付凭证,以及上年度同一时段内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和相应支付凭证;申请条件2奖励的需审查政策期内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和相应支付凭证,以及政策生效前连续12个月(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2日)是否有新增配套企业的采购行为。

4.政策期内采购或委托加工配套产品的合同(协议)、开具的发票及相应资金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5.申请条件1奖励的,需提供上年度同一时段采购或委托加工配套产品的合同(协议)、开具的发票及相应资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6.采购或委托加工配套企业的从业人数、2022年度营收等中小微工业企业的佐证材料(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四、申报流程

1.各申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并上传相应资料。申报企业同时提交一套完整书面材料,由属地经信部门收集统一报市经信局。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17日,截止日期后申报通道关闭。

2.属地经信部门牵头对企业上传系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属地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核意见汇总表(附件3)。审核意见汇总表导出并属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确认盖章后,于7月24日前通过系统上传市经信局,书面材料一并上报。

3.市经信局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下拨补助资金。

联系人:市经信局企业处 王志军,联系电话:89292031,手机:13282298736;在线申报技术服务,联系电话:87560592,18158201636。

 

附件:1.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诚信承诺书模板

   3.区(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汇总表

   4.区(县、市)和管委会经信部门申报联系方式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