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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一、为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合法性审查的体制机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事项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合法性审查事项全覆盖、合法性审查力量全覆盖、合法性审查人员培训全覆盖,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为基本建成法治中国先行市、努力成为浙江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模范生奠定坚实基础。

三、二、重点工作

(一)(一)明确审查范围。全面实施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市政府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纳入市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见附件1、2)。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本部门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二)(二)规范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是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起草或承办单位拟上报需市县两级政府同意事项的,应当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上报。审查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在起草或承办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前提前参与。

(三)严控审查时限。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保障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时间。除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就审查事项作出决定的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确定审查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市政府审查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起草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进行全面审查;各级政府的合法性审查机构重点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综合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起草或承办单位对合法性审查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及时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如实说明理由。

(五)强化工作衔接。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合法性审查与其他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起草或承办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财政资金支出、评比达标表彰奖励活动的,要征得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规定需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已出具意见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审核后再出具审查意见,不得以专业机构的意见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推进数字赋能。要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数据库,综合集成审查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数据,协同推进合法性审查各类应用场景建设和数字化建设,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查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有序流动。

(七)推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试点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合法性审查试点工作,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协调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难题。在慈溪市、象山县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推进实现全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全覆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合法性审查改革攻坚试点的有关要求,统筹区域内法治力量,深入推进合法性审查试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报送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合法性审查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抓手,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牵头推进和统筹指导工作,推进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政府部门协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注重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将合法性审查工作队伍建设纳入法治队伍人才建设规划,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保至少有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从事合法性审查工作。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要加大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着力增强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创新工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统筹各部门和研究机构专业人员,搭建合法性审查会商平台,健全会商机制,定期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究、个案研讨,切实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合法性审查案例库,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和动态清理等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合法性审查“最佳实践”培育试点工作;加强与同级党委法规机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效衔接,建立完善合法性审查联动机制,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四)强化督察考核。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督察内容,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合法性审查机构要定期向制定机关通报合法性审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附件:1.市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一)

           2.市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