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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 目管理办法》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则

一)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使用 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等进行固 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数 字化等项目。

二) 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 目,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核准制或备案 制管理。社会事业单位项目使用政府预算以外的资金进行固定资 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实 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三)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 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四)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 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 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监督。

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生态保护、住房 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招 投标、大数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防、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 的合法权益。

五) 政府投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1. 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 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2. 教育、文化、卫健、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 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3. 促进加快我县发展的重要项目;

4. 重大科技进步、国家安全、高新技术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 持的项目;

5. 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6. 电子政务和数字化类项目。

六)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 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七)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市投 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 府投资项目计划。

八)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 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 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九)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 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二、投资计划管理

一)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我县县级及以 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 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 作,并经县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县重大项目前期库。列入 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优先从县重大项目前期库中选取。

二)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2.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上级有关规 定办理手续;

3. 应对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活


动等相关项目。

三)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 则。县发改局与县财政局每年按照程序,结合当年本级政府投资 预算,确定下一年度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规模,在 此规模内由县发改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具体安排项目O 其所编制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后,由县财政局编入预算。

四)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2. 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 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3.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4.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安排;

5. 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6.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五)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 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当年度政府 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六)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落实上级资金使用安排项目且列入 本县预算管理的,其所编制的本行业、本领域的项目计划应当征 询发改、财政、资规等部门意见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纳入管理。

七)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第(八)款 的规定执行。

八)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 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 改局会同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实际需要,县发改局牵头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重点 实施项目安排年度内中期调整一次。调整后,按调整计划执行。

九) 县发改局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 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 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 引导作用。

三、投资项目管理

一)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县发改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 位应当加强前期工作,保证其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报批组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 县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 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

以及项目资金、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 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 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

三) 县发改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询财政和 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经核定的 概算超过可研批复估算,或资金来源发生变化的,应当再次征询 财政部门意见。

四)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县资规局应当依申请出 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维修、装修和局部改造类等 政府投资项目,如果不涉及新增占地面积、新增建筑面积及用地 性质调整、重要街道沿街立面改造,可以简化规划用地审批。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等。

五) 项目业主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的设 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 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 限额设计。

六)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批复前,县发改局可以委托工程 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概算审查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意 见。确因设计难以避免的,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经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10%或绝对金额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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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请县 发改局重新批准或调整:

1.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技术方案、设计标 准、使用功能、项目业主、项目资金来源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2. 项目单位报批的项目概算超过已批复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 10%或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3. 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项目初 步设计应当报请县发改局重新批准或变更:

 

1. 在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框架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主体建 筑、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发生较大设计变更的;

2. 经部门联合审定预算突破原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且符合实 际情况的;

3. 因工程量变更导致总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概算且 变更程序已到位的。

项目初步设计重新批准或变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原则上均不予重新审批、调整或变更:

1. 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

2. 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报小建大的;

3. 项目单位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做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项目业主应当依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核定的概算, 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十二)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 同步到位。

(十三)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 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 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并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简化 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 县级及以上规划或计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 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3.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4.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 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5. 县政府及以上交办的重大活动、重大赛事等相关项目。

简化时可以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只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吿(代项目建议书)。应相关业主单位申请,可 以出具项目建议书批文。确需紧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建设前 与发改等部门做好审批程序对接。

(十六)符合以上第(十五)款要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初步设计不再审批:

1.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 实验、桥梁、涵洞、管道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

2. 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设备及电子 政务项目)。

四、建设管理

一)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负 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二) 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鼓 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

(三)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保


证金,鼓励使用履约保函。

四) 经县发改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 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增加 投资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概算 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资概算增加的,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认定提出免予追究责任的意见后,可以申请概算调整:1.国家政 策或规划调整;2.价格上涨;3.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4.自然灾 害;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家认可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概算调整:1.合同履行 不到位的;2.项目管理不善的;3.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 提高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4.报小建大的;5.其他非不可抗力原 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规定完成责任处理后,可以申请概 算调整。

县财政局对申请调整的项目概算出具审查意见,县发改局根 据意见明确初步设计审批及项目概算核定的变更。

五)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加强对工程价 款结算的监督。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编 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县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 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六)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市 政、环保、节能、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依法组织验收。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规定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等工作后,由县 发改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 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七)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局应当会 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 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 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

八)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等部门办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等手续。

五、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 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 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 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二) 项目单位及县档案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 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 存档备查。

三)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


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 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责任

一)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局以及其他有关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由有权机 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 目;

2. 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 等政府投资资金;

3. 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4. 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5.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6.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 投资项目;

7. 其他违规行为。

二)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 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三) 政府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政 务责任:

1.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3.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 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 资金;

5. 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情形。

四) 上级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 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 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二)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参 照适用),原《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18 号,2010719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