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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5年泰顺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之农业龙头企业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规范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管理,确保农业龙头企业培育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23〕3号)和《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泰顺县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申报方案的报告》(泰政函〔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通过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为抓手,加快促进泰顺县农业全产业链培育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泰顺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促进更多农民增收致富。

二、资金来源

浙江省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资金额度为5450万元。

三、资金补助对象和使用方向

重点支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推动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农业产业项目,单个项目投资应不少于2000万元;省级专项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业生产、加工、仓储、展销等设施)、农业设施和装备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公共和社会化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

省级专项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四、资金的分配和标准

项目总投资纳统时间为2022年起,其中2022年至省财政厅通知申报时间(浙财农〔2023〕3号)(2023年1月30日)期间的投资认定为项目前期准备但不给予省级专项激励资金补助,2023年1月30日后的投资给予省级专项激励资金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25%,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一)2023-2026年期间被认定为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包括控股、全资母公司等关联企业);

(二)辐射带动农户或村集体经济能力特别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包括控股、全资母公司等关联企业);

(三)2022年至项目立项前,项目前期已投入较大资金且未享受其他财政奖补的建设项目。

但不得超过计划数实际总投资的35%,增加的补助资金根据省级专项激励资金结余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给予兑现。

五、项目申报

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分级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主体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相关材料(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简表,项目投资概算表,项目预算书,征地协议书或合同书等),并对所申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乡镇负责做好申请项目的建设主体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建设内容、立地环境条件等项目前期论证评审,并对有无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审批手续等情况进行审核。申报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李小丽,电话:67595157,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8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项目评审立项

根据项目资金额度拟立项建设5个项目,项目实行竞争性评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会研究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文下达项目资金和建设计划。

七、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

(一)项目实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后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作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报县政府批复核准后执行,单个项目投资超过2000万元或省补助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调整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所在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项目投资额度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报表、计量等台账资料和现场情况,对项目实施年度评估,分年度预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剩余财政补助资金待项目完成并经县级组织验收后予以结算拨付。

(三)项目验收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验收表、发票等财务支出原始凭证、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财务审计报告、项目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项目施工前中后对比照片等相关材料。

八、资金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实施内容和报账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如有出现多头、重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列入黑名单,并按《泰顺县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试行)》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培育项目申报简表.docx

          2.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培育项目投资概算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