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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渔业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3〕227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实际,为指导各地提早做好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和项目前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我市储备的项目类型

根据有关规划和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指南要求,涉及我市储备项目的主要项目类型有以下六大类型:

(一)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二)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三)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

(四)数字农业建设项目;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六)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

具体细分项目布局情况,请局相关业务处室及时对接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部相关联系人见附件)予以明确并通知各县级部门。

二、项目储备工作流程

各区(县、市)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建设需求,及时对接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处室,了解农业农村部细分项目布局计划,有针对性的对接本辖区相关建设主体,加强政策宣传,组织项目谋划和方案文本编制。项目单位文本编制完成后,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文本初审,合格后指导项目单位通过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储备库。开展储备的项目,应同步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

项目储备工作要坚持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各区(县、市)应发布项目储备通知,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建设时序开展项目储备。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储备项目符合本区(县、市)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政府隐性债务。要加强项目审核把关,防止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不得申报和储备项目。采取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暂不纳入储备申报范围。

局相关业务处室对各地上报的经过初审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应及时组织市级评审。

三、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各地要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安排一批”的原则,项目储备过程中,要积极指导项目单位加快推进规划、用地、用海、环评、防洪、水土保持等项目建设有关前置条件完善落实。市局业务处室和各县级主管部门的项目评估、审批或审核工作,要优先推送前置条件落实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和《农业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核定建设内容、中央投资比例;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逐一明确中央投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两种方式)。直接投资项目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补助项目应批复或核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应达到相应的深度规定要求。

四、加强项目储备组织领导

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强化与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的对接工作,加强对县级主管部门工作指导,朝着能够对接申请投资的方向,实打实谋划项目,扎实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县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协调,在沟通一致的基础上开展项目常态化储备,将符合规划和指南要求的项目尽早纳入项目储备库,做到“应储尽储”,并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储备项目质量。

五、联系方式

发展规划与计划财务处:徐晓彬89186656;

产业发展与市场信息处:童建松89184257;

科技教育处:林佳89185159;

种植业和种业管理处:彭可89186200;

畜牧兽医处:陈承刚89187025;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马士雷89385720;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李超89185160;

平台技术服务人员:夏灵娇89381691。

附件:1.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2.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3.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4.数字农业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储备指南

6.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日

附件1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农作物和畜禽种业类)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重点支持作物、畜禽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测试评价和制(繁)种等种业关键环节能力提升项目建设。

一、农作物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一)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资源圃)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 源中期库、中转隔离基地和种质资源圃。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分发共享能力大幅度提高。

2.建设内容。承担特定作物种类和特定区域种质资源、以及无性繁殖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保存和分发共享任务,开展资源特性鉴定评价、引种观察工作。建设内容包括中期库库区、入库前种子加工处理室、分析检测室,配置种质资源基因型鉴定系统、田间表型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等设施装备、农机具及繁殖用地田间工程等。

3.储备条件。在各省已自主建设的种质资源库基础上,择优支持1个进一步扩大规模、拓展功能,布局在沪(都市特色作物)。改扩建国家中期库5个,布局在京(粮食、农业微生物)、浙(水稻)、豫(棉花)、藏(青藏高原作物)4省(区、市),其中布局在京、浙、豫的4个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新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2个,布局在琼、滇2省。建设国家动植物基因库1个,布局在琼,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新建和改扩建种质资源圃9个,其中新建3个,布局在京、桂、甘3省(区、市),1个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布局在京;改扩建6个,4个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布局在京、浙、豫、粤4省(市),2个布局在京、鄂2省(市)。

种质资源中期库(资源圃)建设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教学、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建设,申报单位应拥有种质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500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资源圃建设,已收集保存一批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资源圃;申请改扩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繁殖材料保存能力;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与鉴定评价、病虫害检验检疫的科研支撑队伍,有隔离检验所需的种植区域;国家动植物基因库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西藏自治区和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其中,海南新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中央投资不高于25000万元,云南新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中央投资不高于4950万元;国家动植物基因库中央投资不高于6000万元;新建种质资源中期库中央投资不高于2800万元,改扩建种质资源中期库中央投资不高于2000万元;由部直属单位承建的新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不高于1700万元,由地方承建的新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不高于1600万元;由部直属单位承建的改扩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不高于1800万元,由地方承建的改扩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不高于1700万元。

(二)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发挥种业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更加紧密的科企合作关系,通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种子生产加工、良种推广服务等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企业航母型和特色优势种业企业。推动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和“南繁硅谷”建设,提升南繁育种水平,加快新品种培育和品种更新换代。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农作物育种测试设施设备、表型与基因型鉴定设施设备及田间工程建设,低温种子库、检测实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支持企业在本地或异地建设用于育种创新的核心育种站、品种测试点等田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3.储备条件。新建2个分子育种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布局在京、琼2省(市);改扩建1个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布局在京。规划育种创新项目共22个,包括水稻5个,布局在辽、黑、苏、桂、琼6省(区);玉米2个,布局在京、吉2省(市);小麦1个,布局在鲁;大豆、油料、花生、油茶等油料作物共4个,布局在鲁、赣、鄂、川4省;杂粮杂豆(含青稞)3个,布局在冀、晋、陕3省;棉糖麻2个,布局在桂、滇2省(区);果菜茶(含食用菌、花卉)8个,布局在京、沪、浙、豫、闽、滇、新7省(区、市);热带作物3个,布局在粤、桂、琼3省(区);其他品种的育种创新项目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确定。

申报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和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单位,要求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具有种质资源表型基因型鉴定、分子育种、遗传育种、生物信息、大数据及物联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申报农作物种业育种创新项目,需具备以下8个条件:(1)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2)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3)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4)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5)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6)企业综合实力强,行业市场占有率靠前;(7)具有专门的科研团队从事科研育种活动;(8)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其中,新建分子育种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中央投资不高于10000万元;改扩建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中央投资不高于3000万元;其他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中央投资不高于11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项目

1.建设要求。

保护区(点)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对于野生稻、野大豆等原生境面积较小的物种,可适当放宽要求。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点)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

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隔离、警示、看护、防火排灌、温(网)室、繁育圃、连接道路及必要的供电供水等工程设施,购置安装数据采集分析、通讯、生物和环境检测、标本陈列、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巡护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

每年建设5-7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拟布局范围为在全国生物多样性富集区,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每年限报1个。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科教、农技站(中心)等事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处于濒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野生茶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点)的批复文件,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或集体,后续运行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并且不与现有任何类型、等级自然保护地相交叉,保护物种、土地权属和范围、责任主体清晰。

4.中央投资规模。

项目按实际需求申报,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控制在1500万元左右,其中中央投资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

(四)农作物品种测试评价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以国家支持建设的品种区试站、抗性鉴定站等项目建设为基础,整合建设一批国家品种测试评价中心(分中心)和区域性品种测试评价站,开展品种特性和种子质量评价评估,为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认证、执法监管、展示示范等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温室、大棚、灌排设施等区试田间生产设施,生理生化、品质分析实验室等分析鉴定用房,购置考种设备、质量检测、品种测定、信息处理平台及农机具等设备。

3.储备条件。规划建设品种测试评价中心(站)7个。其中,在苏建设国家品种测试评价中心1个,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建设国家品种测试评价分中心1个,布局在陕,以国家已投资建设并承担相应试验任务的单位为主承建;建设区域性品种测试评价站5个,布局在晋、苏、浙、闽、甘5个省,由国家已投资建设并承担相应试验任务的单位为主承建。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检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的试验用地,面积200亩左右,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种试验、种子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同时按照1+N建设模式要求,每个区域性测试评价站应带动建设亚生态区内3-5个测试点,形成区域性试验网络。其中布局在陕西的分中心还要立足于打造面向上合组织和中亚地区的种业新品种测试评价交流合作平台。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地方承建的项目按照东部地区不超过60%、中部地区不超过70%、西部地区不超过80%、东北地区不超过80%的补助比例安排中央投资。其中,国家品种测试中心中央投资不高于15000万元;国家品种测试分中心中央投资不高于3000万元;区域性品种测试站中央投资不高于1800万元。

(五)农作物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的种子(苗)生产基地,改善田间生产设施条件,提高良种生产和供应能力,提升种子产地加工水平和仓储能力,确保农业用种安全,为农业提质增效奠定基础。

2.建设内容。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育(制)种田块改造,道路、晒场等配套设施建设,种子质量检测、病虫害防治等仪器设备购置。所需经费不列入本规划投资,如能立项,项目经费打算从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其他有关项目中解决。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晒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冬(夏)科研繁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改良、沟渠路配套、灌排设施配套等,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

3.储备条件。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以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繁)种优势区,建设花生、糖料、蔬菜、水果、茶、中药材、食用菌等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22个。

4.中央投资规模。制(繁)种基地项目中,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外,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高于12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畜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一)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依托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科研单位等,建设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构建以畜禽基因与活体保护、原位与异位保护相结合的资源保护体系,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兼顾国家公布的新发现种质资源和地方保护品种,为畜禽品种选育提供遗传资源。同时,推动形成政府、科研单位、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保种格局。

2.建设内容。国家畜禽基因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精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备、实验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等。保种场和保护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棚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辅助设施,配套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试验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在保护区设立界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设施和宣传设施。

3.储备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对现有的国家级畜禽基因库进行改扩建,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在畜禽品种丰富的重点省(市)和种业发达地区,支持新建1个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布局在蒙。以现有国家级种质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为基础,结合实际采取“一场一地”保护或“数场多地”联合协同多主体保护方式,建设保种场和保护区项目19个。其中,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项目4个;地方项目15个,布局在沪、晋、蒙、吉、苏、闽、粤、桂、川、青10省(区、市)。

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由畜禽品种丰富的重点省(市)和种业发达地区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畜禽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畜禽遗传资源,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投资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由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其中,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中央投资不高于3000万元;保种场(保护区)项目中央投资不高于1200万元。

(二)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提升自主育种创新能力、保障主要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要求,支持有实力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科研教学等单位,有效利用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加强主要畜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为提高畜禽产品产量和质量提供支撑。支持一批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种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联合育种,全面提升育种水平、供种能力和推广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国内先进、国际一流的畜禽育种品牌。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棚舍、育种实验室等土建工程,配套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胚胎移植、育种信息处理平台等仪器设备,购置母畜、胚胎、冻精等育种材料。择优支持部分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企业,完善育种创新、标准化繁种、科技推广等方面设施装备。

3.储备条件。规划建设畜禽育种创新项目14个。包括牛6个,布局在京、湘、桂、川、新5省(区、市);羊1个,布局在川;禽类4个,布局在蒙、苏、鲁、粤4省(区);马(驴)3个,布局在蒙、辽、青3省(区)。

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企业承担,优先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安排。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肉牛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牛需满足:地方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或引进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200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种牛场。

奶牛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荷斯坦牛,兼顾娟珊牛和乳肉兼用牛,核心育种群成年母牛存栏400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条件和能力。优先支持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牛场。

羊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肉羊,兼顾毛(绒)用羊、乳用羊。种肉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3000只以上,种用毛(绒)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2500只以上,乳用羊基础用羊1500只以上,具有培育种羊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长期开展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种羊场。

鸡育种创新项目。蛋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2万套以上,具备4个以上的蛋鸡品系纯系,至少有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建有2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5个以上杂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3万套以上,具备育种素材4个以上,至少有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建有2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5个以上杂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

马、驴等特色畜种育种创新项目。品种具有独特特性和市场前景。良种马或良种驴核心群500头以上,每个单位至少具备培育专门化品系或品种的素材2个。重点支持已有育种基础并取得成效,场内具有标准化配种站、品种登记、带动能力强的单位。

4.中央投资规模。以大型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投资为主,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高于11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畜禽品种性能测定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对畜禽新品种的生产性能进行测定评价,开展遗传评估,为新品种推广和种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品种测定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畜禽性能测定舍、隔离舍、饲草料库、污水处理池及其他场区工程等,配备饲喂自动供给测量系统、生产性能测定软件系统、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配种防疫设备和冻精保存运输器械,建立信息处理平台。

3.储备条件。按照全国主要畜禽品种生产布局,以现有获得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的部级和省级性能测定站为基础,建设品种性能测定站14个,包括猪5个,布局在京、冀、鲁、粤、陕5省(市);牛3个,布局在京、鲁、新3省(区、市);羊3个,布局在鲁、滇、新等3个省(区);禽类3个,布局在京、苏、浙3省(市)。

品种测定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需具有相应的种畜禽测定、品种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员,资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4.中央投资规模。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地方承建的项目按照东部地区不超过60%、中部地区不超过70%、西部地区不超过80%的补助比例安排中央投资。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高于1200万元。

(四)畜禽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以保障优良畜禽供应为目标,新建和改扩建种公畜站,提升畜禽生产能力和生产质量。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青贮池等设施及配套养殖设备、良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等。

3.储备条件。新建、改造种公猪站7个,布局在冀、晋、沪、豫、湘、粤、川7省(市);改造种公牛站13个,布局在京、冀、蒙、沪、鲁、湘、滇、陕、宁、甘、青、新、大连13省(区、市)。

种公猪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存栏采精种公猪200头以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50%,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核心育种场建设种公猪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

种公牛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需存栏一定数量在用种公牛,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与国家核心育种场联合育种的种公牛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牛站。

4.中央投资规模。制(繁)种基地项目中,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高于11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张冬晓,联系电话:010-59193185;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俊,联系电话:010-59192910。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水产良种类)

一、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一)种质资源库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分布特点,结合渔业种质资源保存现状和需求,分区域、有重点建设一批种质资源库(主库和分库)。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库的保存、鉴定、评价能力明显提高。

2.建设内容。新建资源保存库,资源样本制备与检测、鉴定与评价、数据处理等工艺、业务、设备用房,配套建设场区工程、人防工程,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3.项目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项目由具有资源保存评价技术、技术队伍等基础条件的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项目3个,中央所属高校限报种质资源库分库1个;有关直属单位限报种质资源库主库2个,分库4个。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水产种质资源场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突出薄弱环节,突出主要品种,突出优势区域,系统构建分级分类渔业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要求,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项目完成后,水产原良种基础群体保存能力提高50%以上,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20%以上,种质保存和选育水平明显提升。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配套进排水、电力、道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程,购置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设施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品种、冷水性鱼类和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独立法人资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与申报品种对应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作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10年以上)。国家水产种业阵型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其中北京、黑龙江、浙江、上海、广东、海南、福建、湖南、广西、青海各限报1个;吉林、江苏、贵州各限报2个;有关直属单位报2个。其他种类种质资源场项目,根据渔业资源分布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确定。对保种群规模小、生物学特性相似或对环境条件等要求趋于一致的保种项目,鼓励各地进行统筹规划合并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一)对虾联合育种平台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对虾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对虾联合育种平台,纳入国家重点品种联合育种攻关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项目建成后,对虾的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中间材料创制能力,核心育种技术水平,对虾突破性新品种培育能力显著提高。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虾家系苗种培育车间、养殖车间、性状测试车间、种虾养殖车间、无节幼体生产车间、苗种生产车间,以及其他附属工程设施。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项目由对虾育繁推一体化水产种业龙头企业牵头承建。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对虾新品种1个以上;有专门的遗传育种中心;拥有对虾商业化育种技术团队,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的人员5名以上;有紧密的产学研推联合育种机制,有与科研院校和推广单位签订的对虾联合育种合作协议。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项目1个,海南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支持2021年中国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优势企业、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项目建成后,育种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育种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基地、催产和孵化车间、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以及育种实验室、培育池、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配套水处理系统、育种管理数据库、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购置实验室仪器、标记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承担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拥有商业化育种技术团队,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的人员5名以上;有紧密的产学研推合作机制,有科(校)企合作协议,明确成果转化方式。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水产种业龙头企业承担。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10年以上)。北京、天津、大连、浙江、福建、湖北各限报1个;有关部直属单位限报3个。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部直属单位育种创新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品种测试站项目

(一)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在水产养殖主产区对重点水产新品种先行先试,开展水产新品种生产性能测试,为新品种保护、推广和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省级及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水产推广机构和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一批水产新品种测试站。项目完成后,水产新品种生产性能测试相关基础条件、技术水平和公信力明显提升。

(二)建设内容。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用房、测试车间、试验池塘等,并配套进排水系统、水处理系统等附属工程、信息及软件系统、科研仪器、监测设备等。

(三)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重点支持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新品种测试和测试数据应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申报品种相关的选育工作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2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部直属单位限报6个。

(四)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70%、80%、8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四、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肖红斌,联系电话:010-59192989。

附件2

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按照《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总体布局,重点支持动物防疫所需的各类实验室建设、实验仪器设施设备购置,植物保护所需的信息采集传输和监测预警、相关实验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购置等,着力提升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等能力。

一、陆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项目

1.建设要求。完善有关实验室动物疫病最终诊断、防治技术研究、标准品制备、疫苗毒株推荐、防控政策咨询、防控效果评估、防控技术指导、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等任务所需实验条件,进一步提升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

2.建设内容。改扩建实验室,购置实验设施设备,包括病原学、血清学检测仪器,定量、定性分析仪器,样品保存和处理仪器,分子生物学分析仪器等。

3.储备条件。改扩建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国家动物狂犬病参考实验室,以及待指定的猪伪狂犬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申报单位应是已经农业农村部指定为特定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的单位。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参考实验室改扩建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

(二)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在畜禽养殖相对比较密集、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复杂、防控任务重的地区,依托地市(师)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进一步提升病原学监测能力,重点承担非洲猪瘟、禽流感、口蹄疫、布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病原学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直报任务,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病种的流行态势和病原分布状况,提升监测调查和预警分析能力,为控制和消灭重点疫病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使之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的水平,配备PCR仪、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电泳仪、温箱、超低温冰箱、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等监测诊断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在充分考虑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畜禽养殖量较大、疫病防控任务重的地市,依托各监测中心所在地市(师)级兽医实验室,重点在22个省份改建80个区域中心,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升级更新改造。具体分布为:天津1个、河北3个、内蒙古4个、辽宁5个、黑龙江1个、安徽4个、福建1个、江西2个、山东9个、湖北2个、湖南5个、广东1个、海南4个、四川10个、贵州3个、云南6个、西藏1个、陕西2个、甘肃5个、青海2个、宁夏1个、新疆8个。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每个中心中央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225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90%、90%、80%、60%。西藏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

1.建设要求。根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在牧区县和半牧区县建设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有效解决牧区防疫工作中由于放牧大动物数量多导致的家畜不易保定、免疫监测工作难开展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强度,确保免疫、监测、驱虫、诊断、治疗等防控工作有效开展,提高防疫工作质量和效果。

2.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固定式防疫注射栏(在藏区牧区县),或购置移动式防疫注射栏(在非藏区牧区县)、机动式消毒喷雾器、连续注射器、冷藏箱、双排货车(以乡为单位,与移动式注射栏配套)、药浴池(仅在新疆建设)。藏区牧区县每个行政村配4套、非藏区牧区县每3个防疫员配1套,半牧区县减半。

3.储备条件。在2017-2023年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国牧区半牧区县、牧区半牧区团场,新建14778套动物防疫专用设施。在牧区县中,藏区(西藏等牦牛主产区)采用固定式防疫注射栏,每个行政村配备4套(冬春牧场2套、夏秋牧场2套);非藏区(新疆、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采用移动式防疫注射栏,每3个防疫员1套。使用移动围栏设备的每个乡镇配备一辆双排货车。半牧区县配置数量减半。兵团牧区团场,每个团场配备8套;兵团半牧区团场,每个团场配备4套。具体分配为:河北223套、山西96套、内蒙古53套、辽宁151套、吉林394套、黑龙江508套、四川7903套、西藏3343套、甘肃614套、新疆1181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12套。要求承担单位为牧区或半牧区县(团场)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每套中央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2.7和2.4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90%和80%,西藏全部为中央投资。

(四)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

1.建设要求。为加强边境动物及陆生野生动物的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外来病风险防范需要,在外来病传入高风险区的内陆边境县和团场建设191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其中新建47个、续建144个,承担国家下达的边境地区非洲猪瘟、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以及重点防范外来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巡查监视和信息直报任务。

2.建设内容。新建或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更新配备动物疫病监测诊断设施设备。依托各县级现有兽医实验室,购置PCR仪、生物安全柜、电泳仪、温箱、冰箱、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高压灭菌器等实验设备。

3.储备条件。新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0个边境团场监测站,改建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12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辽宁4个、吉林9个、黑龙江18个、广西8个、云南14个、西藏22个、甘肃1个、新疆24个、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4个、兵团8个)。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监测站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90万元以内,改扩建监测站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45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西藏全部为中央投资。

(五)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1.建设要求。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指定通道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配备监督执法和信息化装备设施,提升动物查验能力,堵截染疫动物,控制流通环节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

2.建设内容。改造办公场地,完善检疫消毒、隔离观察等设施,购置检疫、取证、执法和通讯设备等,更新数码相机等调查取证设备,购置电脑、打印机等信息化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在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重庆、西藏、新疆等省份择优建设77个,每个省份原则上不超过6个。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天津、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3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湖南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4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黑龙江、重庆、新疆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45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西藏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5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六)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

1.建设要求。选择省级已制定“十四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有市场主体愿意承担、建设用地有保障的地方,支持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优先支持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试点的地方,及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地方实施项目。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厂房、收运系统、冷库系统、给水系统、控制系统、烘干系统、余热回收系统建设安装工程,干化机、焚烧炉、烘干机、破碎机、锅炉、储油设施、废弃采集系统等无害化处理场设施设备,以及冰柜、电子秤、收集车辆、视频监控系统、车载GPS定位系统等收集体系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全国每年支持建设15个左右无害化处理场,择优确定年度支持范围。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中央定额投资200万元,地方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不少于每个300万。

(七)兽药风险监测设施改扩建项目

1.建设要求。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改扩建省级兽药检验机构的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非法添加物、兽药质量检验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承担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预警评估、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标准制修订和检验等工作,优化兽药检验和兽药风险监测设施,补齐仪器设备缺口,提升检测能力和精度,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建设内容。一是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实验室、动物房,购置超速离心机、高通量测序仪、微生物自动鉴定系统等开展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工作的仪器设备,污物(水)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二是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购置生物安全柜、细菌培养箱、微生物鉴定分析仪、倒置荧光相差显微镜和自动核酸蛋白纯化系统等开展耐药性监测工作的仪器设备。三是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药检验及残留检测实验室,购置高分辨率串联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等开展兽药检验、残留检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四是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购置高分辨率串联质谱仪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用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布局范围:河北、江苏、浙江;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布局范围:广东、黑龙江、海南、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布局范围:上海、江苏、山东。要求承担单位为省级以上兽药检验机构,具备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等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一是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河北: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4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江苏、浙江: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8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二是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广东: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48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黑龙江、海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72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西藏: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800万元以内。三是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山东、江苏、上海: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72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

二、水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开展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为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地市级、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疫病会诊室、接样室、无害化处理室、准备室、组织病理室、细菌室、水质检测室、养殖试验场等功能区,购置细菌分离、药物敏感检测、组织病理检测及水质检测用实验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运输工具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新建项目由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2个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扩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广东省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

(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疫、病害防治技术服务、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水域环境检测,渔用药物耐药性监测普查,苗种产地检疫技术支撑,技术培训,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为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实验准备室、细菌检验实验室、寄生虫检验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理化实验室、药品和试剂室、天平室、信息资料综合分析室等功能区建设,购置细菌检测、寄生虫检测、水质检测及药物敏感型检测用实验设备以及运输工具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新建19个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项目由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建设。其中江苏3个、浙江1个、安徽1个、福建3个、广东2个。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安徽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三)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项目建成后具备开展水产流行病临床防控技术或水生动物疫病免疫诊断技术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提供专项技术支持。

2.建设内容。包括改扩建实验室、样品处理室、病原学实验室、分子学实验室、免疫学检测室、预备实验室、低温贮存室、无害化处理室、水实验室、档案与信息处理室等功能区;购置样品处理及检测分析等功能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水产高校各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地方项目中央对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60%、80%、90%、90%;中央直属高校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四)水生动物疫病研究综合试验基地

1.建设要求。综合试验基地承担养殖用诊断试剂、有益微生物制剂、水生动物用疫苗及中草药制剂等的研发任务,具有疫病标本、样品、病原、实验水生动物、药物原料和诊疗制剂等资源的收集、鉴定、保藏、管理、共享等职责。

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诊疗制剂研发与临床实验室、试验车间,水生动物疫苗质量评估测试车间、标准化防疫试验池塘等,配套建设泵房、蓄水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工程,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部直属单位限报3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五)水生动物疫病研究专业试验基地

1.建设要求。专业试验基地承担养殖用诊断试剂、有益微生物制剂、水生动物用疫苗及中草药制剂等的研发任务,具有疫病标本、样品、病原、实验水生动物、药物原料和诊疗制剂等资源的收集、鉴定、保藏、管理、共享等职责。

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诊疗制剂研发与临床实验室、试验车间,水生动物疫苗质量评估测试车间、标准化防疫试验池塘等,配套建设泵房、蓄水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工程,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部直属单位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六)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中心

1.建设要求。承担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与预警、重要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水生动物卫生状况评估、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检测和防控技术研究与应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示范推广与交流等任务,提升我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部直属单位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5亿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七)国家水生外来动物疫病分中心

1.建设要求。承担外来水生动物疫病疑似疫情确诊、监测和防控技术研究储备任务,提高外来水生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处置等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外来水生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2.建设内容。升级改造生物安全实验室,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部直属单位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一)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

1.建设要求。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粮食作物主产区和特色作物优势产区,以长期承担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任务的县区为重点,兼顾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选择县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技术力量较强的县,按丘陵区每5万亩、平原区每10万亩建设1个监测站点的标准,新建或改建一批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每县建设监测点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不超过10个。

2.建设内容。按照“聚点成网”“互联网+”的总体要求,加强田间自动化、智能化监测站点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升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能力。新建或改建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主要配备自动虫情测报灯、性诱监测诱捕器、气候监测仪、田间可移动智能监测调查工具,数据传输、汇总、分析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简易交通工具。建设县级病虫疫情信息化处理系统,完善省级病虫疫情信息调度指挥平台。

3.储备条件。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参与建设的县区应落实建设地点并经当地相关部门同意。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县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80%、90%、90%,且最多不超过300万元。每个田间监测点中央投资控制数,改建监测点25万元,新建监测点35万元,重点监测点每个再增加30万元,每个县区信息处理平台30万元。

(二)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

1.建设要求。以粮食主产区、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迁飞流行区、疫情阻截带等为重点,突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等特殊地区,加强应急防控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能力建设,提升区域联防联控、应急防控快速反应能力。按照耕地面积1500-2000万亩建设一个的标准,原则上大省不超过4-5个,小省按2-3个建设。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县区植保机构、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建设。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物资储备库2000平方米,配备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航空植保机械等大中型防治装备,配套转运运输、远程指挥调度平台和机械维修设施设备,建设药械、农药运输工具等物资储备库。

3.储备条件。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落实建设用地,协调省级财政、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县区和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每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地方财政或社会资本配套投资不低于中央投资。

(三)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围绕提升绿色防控保障能力,推进农药减量化,重点在大宗水果、城市蔬菜、茶叶主产区以及粮食作物主产区,选择有基础、有优势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进行投资建设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微生物(生物农药)扩繁基地、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10万亩以上;微生物(生物农药)扩繁基地、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100万亩以上。为绿色防控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撑,促进农药减施增效。

2.建设内容。重点配备生防天敌扩繁、储运、运输、释放及质量检测等设施设备,理化诱控产品或测报专用工具生产和组装设施设备等。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主要配备繁殖天敌所需设施和田间释放专用设备,冷链储运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改扩建扩繁车间、专用储备库。微生物(生物农药)扩繁基地,主要配备菌株活性提纯、质量检测、产品分装、环境自控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线扩容和冷链储运设备。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含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专业工具研发生产基地),主要改扩建实验室、实验场圃和中试生产线,配备灯诱、性诱、色诱、食诱等生产、组装、调试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承建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研发优势和生产基础,并能及时落实相关配套资金。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每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500万元,承建单位配套投资不少于中央投资。

(四)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

1.建设要求。为提高草地贪夜蛾、稻飞虱、粘虫、草地螟等迁飞性害虫空中实时监测预警能力,重点在华南、西南、东北、华北等边境地区、重大迁飞性害虫迁飞通道省份投资建设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北方以厘米波雷达为主,南方以毫米波雷达为主。

2.建设内容。主要配备厘米或毫米波迁飞性害虫雷达、车载式移动雷达,以及配套观测用房、高空测报灯、气象信息采集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植保科研、教学单位承担或参与承担建设任务。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建设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80%、90%、90%,且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五)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含田间监测点)

1.建设要求。通过本期项目建设,具备承担本辖区(含临近省份)生产、使用农药的安全风险(包括农药质量、残留、环境风险、有效性、作物安全性、施药者安全等方面)监测、样品检验的能力;具备储存本辖区(含临近省份)农药封样样品、监测样品、监测数据档案资料等能力,相关信息的监测、报送要与国家农药风险监控中心对接和互联互通;协助国家农药风险监控中心开展标准制修订、方法验证等工作。各监测点主要协助省级中心开展相关试验、样品采集和临时储存等工作。

2.建设内容。现有农药检验实验室及配套设施改扩建,改扩建实验室、试验田及附属工程等,更新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农药药害及抗性鉴定等老旧设备,补充用于农药杂质、农药残留监测、农田生态环境农药污染等样品的高灵敏度痕量分析仪器,以及隐性成分分析仪器设备,配置农药产供销、风险监测、追溯、评审等数据管理系统,包括与国家农药大数据监管服务中心的数据接口,购置区域监测点样品采集、存储、冷链运输等工具,完善视频监控设备等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3.储备条件。在农药使用重点省(区、市)进行建设完善,具体承担单位为有条件、有能力的省级植保、农药检定/检测相关机构,每个中心配套建立5-10个监测点。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含田间监测点)总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80%、90%、90%。

四、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岩,联系电话:010-5919261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张立志,联系电话:010-59192857;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肖红斌,联系电话:010-59192989。

附件3

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按照《“十四五”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总体布局,重点支持建设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农业科研试验基地等,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水平,为农业科技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保障。

二、建设内容

(一)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

根据现有基础和实验需要,按照国际一流实验室的建设标准,购置与科研任务需求紧密相关的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和通风装置等配套设施。重点支持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不支持购买单台(套)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

(二)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

根据现有基础和科研任务需求,研发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气、用水、用电和通风装置等,视情况改扩建配套基地。重点支持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不支持购买单台(套)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

(三)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

根据现有基础和科研任务需求,研发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和通风装置等配套设施。重点支持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

(四)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

建设田间长期定位试验小(微)区、气象观测站、物联网等设施,研发与购置观测监测检测及信息处理设备,小型试验用农机具,观测配套用房改扩建,完善道路、围墙、给排水、供配电、安防等辅助设施。

(五)农业科研试验基地

根据建设类型和建设需要,主要包括试验用房、种养设施等建(构)筑物,道路、围墙、给排水、供配电等田间基础设施,常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农机具、物联网等配套装备,加工试验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等试验设施等。包括农业综合科研试验基地、农业全程机械化科研试验基地、农产品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地、生物育种科研试验基地。

三、储备条件

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建设单位应是经农业农村部批复成立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的科研院所、高校。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农业科研单位、高校,且应列入“十四五”新增的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建设单位应列入农业农村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名单。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单位应在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内,具备“有机构、有编制、有土地、有岗位、有经费”建站前置条件。农业科研试验基地。项目建设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农业科研单位、高校,房屋建筑物应在项目单位自有用地上建设,项目申报前应落实土地、规划等前置条件。

四、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其中,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农业科研试验基地(农业全程机械化科研试验基地、农产品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地、生物育种科研试验基地)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500万元;农业综合科研试验基地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杨国辉,联系电话:010-59193053;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清,联系电话:010-59192762;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立,联系电话:010-59193190。

附件4

数字农业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依据《“十四五”数字农业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数字农业项目储备、申报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工程

(一)建设要求

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统筹农业农村部大数据架构和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设计,充分利用现有软硬件基础,改造提升“农业农村云”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通用支撑系统、完善综合业务系统、科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形成统一的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智能预警分析、提高农业农村领域管理服务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

(二)建设内容

1.改造提升“农业农村云”基础设施、大数据通用支撑系统、综合业务系统、农业农村科研协同创新平台。按照《规划》有关要求执行。

2.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围绕重点品种市场分析预测和生产指导服务需求,提升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预测能力,重点建设以下内容:(1)构建单品种全产业链专题数据库,汇聚生产、加工、储运、销售、消费、贸易、成本收益等数据资源。(2)建设单品种全产业链分析预测和决策服务系统,建立单品种全链条数据挖掘分析、智能决策模型,研发生产情况、市场形势、供需平衡等组件模块,实现产量预计、市场预测、政策评估、物流监测、消费监测、资源管理、病虫害预警、舆情分析等功能,提供单品种大数据定期分析报告和“在线实时查询”服务。(3)开发单品种大数据展示模块,实现单品种大数据可视化。

(三)储备条件

“农业农村云”基础设施、大数据通用支撑系统、综合业务系统、科研协同创新平台等项目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稳定的数据获取渠道,在本领域已掌握较为完整的单品种生产、加工、消费、贸易等环节的数据资源;2.拥有高水平人才队伍,在本领域具备国内领先的数据采集、挖掘、分析、服务能力;3.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

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申报单位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1.中心管理团队和管理机制;2.数据共享机制;3.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考虑;4.软硬件平台运维、科研、人员、日常运转等各项经费保障初步安排;5.承诺遵守关于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的相关制度规定。

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类项目,申报前请先与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沟通。

(四)中央投资规模

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为100%,申报单位为省级科研院所、地方所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按照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且不超过1000万元。

二、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

(一)建设要求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面向农业农村数字化应用创新重大需求,跟踪数字技术创新前沿,开展基础共性、战略性、前沿性智慧农业技术研究,重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农业创新技术产品;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基础共性关键标准与通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推动建立智慧农业技术标准体系;牵头组织本领域创新分中心及相关单位,提出中长期技术攻关路线图,推动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为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和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分中心。分为分品种创新分中心、分区域创新分中心两大类。分品种创新分中心主要聚焦特定品种应用场景的差异化需求,针对本专业领域智慧农业产品和技术应用短板,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引领性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特色专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农业技术产品,形成特定品种智慧农业集成解决方案、应用服务模式和技术产品体系;承担本专业领域智慧农业标准与通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提出本专业领域中长期技术攻关路线图;推动本专业领域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中心推动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分区域创新分中心主要聚焦特定区域应用场景的差异化需求,对创新中心、分品种创新分中心的数字技术与产品进行本地化调试、改造,研发适用本区域特色品种的数字技术与产品,协同创新中心推动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

(二)建设内容

聚焦智慧农业产品的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充分利用现有基础,针对本项目定位,购置升级与智慧农业密切相关的专用科研软件、专用仪器设备、专用设施装置等,改造特定实验环境,搭建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和集成创新平台。

(三)储备条件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本领域数字化技术研发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备国家级科研实验条件,建有规模化的智慧农业研究示范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2.每年创新分中心投入本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的科研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0人;3.拥有高水平科研队伍,具备承担本领域创新任务的能力;4.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国家数字农业分品种创新分中心和分区域创新分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或相关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本领域数字化技术研发处于国内先进地位,具备省级及以上科研实验条件,近三年承担过省级以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2.每年创新分中心投入本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的科研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企业申报的创新分中心,每年创新分中心投入本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的科研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0人);3.拥有较高水平科研队伍,具备承担本领域创新任务的能力;4.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上述条件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阐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1.提出创新中心(分中心)日常管理和科研团队架构,包括中心主任(负责中心行政管理)、技术委员会(负责中心科研管理)及首席专家、科研团队分工及每个科研业务方向负责人初步考虑;2.提出今后5年本领域数字农业技术攻关计划及实施路线图,预计可能取得的创新成果及呈现形式;3.根据本中心的功能定位,与相关领域创新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之间的合作考虑;4.提出今后5年中心软硬件平台运维、科研、人员、日常运转等各项经费保障初步安排;5.承诺遵守关于创新中心(分中心)的相关制度规定。

2024年计划支持国家数字种植业(玉米)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种植业(大豆)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种植业(棉花)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种植业(油料)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种植业(茶叶)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畜牧业(肉牛)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畜牧业(羊)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设施农业(植物工厂)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畜种业(动物育种)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装备(农业传感器)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装备(智能农机北方)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区域(华中)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区域(华南)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区域(京津冀)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区域(长三角)创新分中心。

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高校,每个独立法人单位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1个;属于地方项目的,每省(区、市)每年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申报前请先与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沟通。

(四)中央投资规模

创新中心和分品种创新分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为100%,申报单位为省级科研院所、地方所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按照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且不超过2000万元;分区域创新分中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申报的,按地方项目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不超过20%,且不超过600万元。

三、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工程

(一)建设要求

围绕创新链与产业链衔接发展,建设一批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对接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和分中心,实现相关技术产品集成应用、中试熟化、标准验证、示范推广等,推动探索重点品种产业数字化转型路径,助力培育数字农业企业,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数字农业发展生态,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

(二)建设内容

围绕1种主要农产品或具有相同技术需求的品类,在县域范围内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购置国产化数字农业相关设施设备,开发集成管理平台,建立贯通信息采集、分析决策、作业控制、智慧管理等各环节的数字农业集成应用体系。具体包括5个类型: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

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需瞄准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数字化解决方案,且该方案具有技术创新性、经济性、可推广性。具体建设任务和技术参数在参考最新版的《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技术指南》(由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另文印发)的基础上,可根据地域、品种、规模、生产方式等不同,做适当调整。

(三)储备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实施监督。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项目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参照有关要求,以县级及以上农场作为申报主体和建设单位。

拟申报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基地建设选择的农产品应当为县内农业主导品种,产值规模在省内排名前10位,且已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链条完整,基本实现了一二三产融合;2.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建设,已制定了支持数字农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及支持政策,数字农业建设基础扎实、成效突出,具有较强的资金配套能力;3.申报主体承诺待项目批复后,推动创新应用基地与本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形成紧密指导合作联系,支持其在基地开展相关技术产品集成应用、中试熟化、标准验证、示范推广等工作;4.由本项目支持信息化改造提升的每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失信等情况,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自筹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运维项目的人员和技术,能够确保项目建成后长期运行。上述条件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阐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支持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本项目。2017年以来已承担过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的县,不纳入储备范围。

申报主体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1.建立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主导、技术单位支撑的项目管理机制,明确上述各方权责关系;2.建立基地管理机制,明确基地负责人,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和联络,组建基地专家组,负责基地建设运行和应用推广的技术指导;3.在深入研究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基础上,提出详细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和相关建设内容,并说明技术创新点,直接引用《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技术指南》原文的视为无效;4.项目建设原则上均应采用国产设备和技术,确有必要部分采用国外设备或技术的,应明确提出,并逐一说明必要性;5.与相关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建立合作,支持开展数字农业相关技术产品的中试熟化、标准验证、集成创新,提供必要试验条件、试验数据;6.明确专门资金渠道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信息化设备和信息系统持续运行,及必要的维护更新和迭代升级,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持续发挥作用;7.配合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以指定方式、频次、地址报送数据;8.从制度建设、硬件配置、系统设置、人员管理等各方面,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要求,防止发生异常操作、数据泄露、数据篡改等问题;9.承诺遵守关于创新应用基地的相关制度规定。以上内容不得缺项。

国家数字种植业、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不低于1万亩,其中果园不低于5000亩;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规模不低于20万平方米,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建设布局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中,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5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肉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蛋禽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25万只,肉禽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50万只,羊养殖场年存栏量不低于1万头;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中,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低于5000亩,陆基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10万立方米。未明确规模要求的,可参照相似种植养殖环境、生长过程、农技农艺要求的农产品品类。

申报项目名称统一设定为“XX省(区、市)XX县(市、区)国家数字种植业/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XX品种)”。

各地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要统筹本地区畜牧、渔业等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单独设立畜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可以申报1个本行业项目。每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申报总数不超过3个,每个计划单列市申报总数不超过1个,北大荒农垦、广东省农垦每年申报总数不超过1个,超过申报数量的,根据各省报送的申报文件,按顺序选取相应数量项目。同时,每省份每年申报同一品类项目不超过2个,自2021年起每省份累计建设同一品类项目不超过5个。

(四)中央投资规模

西藏自治区申报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为100%,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50%、60%、60%,且不超过2000万元。北大荒农垦、广东省农垦申报项目,中央投资比例参照所在地方执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土建工程、非数字化装备,且用于软件开发(含软件购置)的资金不得超过300万元。成套装备中,可单独计价、不包含信息化内容的基础结构部分,如灌溉设施、管道、笼架等应计入非数字化装备。拟申报项目应统筹解决项目长期运维资金,确保项目长期发挥作用。

四、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张洪宇,联系电话:010-59193148。

附件5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突出种养结合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成后,项目县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基本配套,粪肥施用机械化水平稳步提高,示范基地耕地面积达到4万亩以上,总结推广种养循环技术模式,探索构建市场运行机制,带动县域粪肥就地就近利用,促进农牧循环发展。

二、建设内容

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县级技术支撑单位改造提升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打造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重点支持密闭贮存发酵设施、堆肥设施等建设,建设厌氧消化、沼气利用、沼液密闭贮存、沼渣堆肥、臭气控制等设施;支持购置运输罐车、撒肥机,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密闭田间贮存设施等,购置粪肥计量、养分测定等分析检测仪器;建设长期定位监测点。

三、储备条件

县域生猪存栏量≥1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万头,优先将县级人民政府重视程度高、种养结合发展思路清晰、畜牧业发展稳定、配套政策措施有力、耕地面积较大、涉及到建设用地有保障(如产粮大县等)的县纳入支持范围。

已实施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县不纳入储备范围。不能同时申报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四、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40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脱贫县不超过2800万元;生猪存栏量20万头(含)或存栏猪当量40万头(含)以上的县(包括脱贫县),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郝志鹏,联系电话:010-59191353。

附件6

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依据《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方案(2021-2025年)》《“十四五”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条件能力建设规划》,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等支撑条件建设,提升长江生物保护能力,有效恢复长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内容

(一)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项目

重点支持建设中华鲟保护中心、中华鲟人工群体野化驯养的“陆—海—陆”接力保种基地、长江江豚保护中心、长江江豚大型迁地保护基地、长江鲟保护中心、长江鲟野化驯养基地,扩大人工群体规模,开展野化驯养工作;重点支持建设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开展长江重要水生生物的活体保育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研究;重点支持建设综合性珍稀濒危水生物种保护中心,实现大鲵、川陕哲罗鲑、秦岭细鳞鲑、鳤、胭脂鱼、松江鲈、圆口铜鱼、长鳍吻鮈、四川白甲鱼、刀鲚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有一定数量人工群体,达到人工增殖放流对种群数量的需求。

(二)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项目

重点修复长江江豚关键栖息地,加强自然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修复,提高关键栖息地的适合度,逐步恢复自然栖息地的生态功能,提升保护管理能力;重点修复川陕哲罗鲑、胭脂鱼、圆口铜鱼、刀鲚关键栖息地,增强保护力度,恢复其生态功能。

(三)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渔政基地建设,配套建设渔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继续在长江禁捕重点地区支持建设渔政船艇、趸船、无人机、监控等执法装备设施,特别是在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建设2艘800吨级渔政船,加强重点水域渔政执法监管;重点支持建设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与渔政执法远程监控指挥调度系统,实现重点水域实时监测监控,提升水生生物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工作的智能化水平,为水生生物保护与管理提供条件支撑,确保长江禁捕整体成效。

(四)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能力项目

重点支持建设长江生物资源监测中心,支持“一江两湖”为核心,设置长江上游站、长江中游站、长江下游站、长江河口站,洞庭湖站、鄱阳湖站及长江遥感站、智能观测站、数据中心站等部级监测站,以健全长江生物监测体系,形成“监测中心—部级监测站—地方监测站”三级总体架构,开展水生生物监测和数据整合应用分析,科学支撑长江禁捕效果评估和生物完整性评价,为逐步实现长江生物的全面保护和系统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三、储备条件

符合上述建设项目范围,建设单位明确,建设依据充足,并已纳入《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方案(2021-2025年)》《“十四五”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条件能力建设规划》。

四、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事权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地方项目中央投资比,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40%、50%、60%。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王成友,联系电话:021-62499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