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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智能制造工程,深化数字化目标导向,根据《宁波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行动纲要(2022-2026 年)》《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引领 加快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三个全覆盖”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工作遵循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数字化基础、业务环节数字化、集成与效益要求,分层分级开展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
第四条 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按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5G全连接工厂(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两个维度,根据企业数字化发展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共四个类别,鼓励企业应用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主体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质量、安全、信誉等不良记录。
2.申请主体重视智能制造工作,具有一定的数字化管理和实施能力。
3.申请主体通过应用数字化技术、智能装备、工业软件等,带动企业的数字化水平提升,并取得一定的绩效。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直接评定。对获得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相关荣誉的企业,根据荣誉级别直接评定为对应的数字化等级。
(1)五级:2020年(含)后,列入工信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省级未来工厂(含试点)等名单,或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证书三级及以上能力等级(有效期内)的企业,直接评定为五级。
(2)四级:2020年(含)后,列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工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云上企业”等名单,或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证书二级(有效期内)的企业,直接评定为四级。
(3)三级:2020年(含)后,列入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等名单,或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证书一级(有效期内)的企业,直接评定为三级。
(4)二级:2020年(含)后,列入区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名单、或通过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验收的企业,直接评定为二级。
第七条 申报评定。申报数字化等级的企业,需按照《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标准细则》开展自评价,并根据市经信局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写申报书,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五级;对综合得分80分(含)~90分(不含)的,评定为四级;对综合得分60分(含)~80分(不含)的,评定为三级;对综合得分在40分(含)~60分(不含)的,评定为二级;对综合得分40分(不含)以下的,不列入评价范围。原则上以新实施项目为支撑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评价结果公布。市经信局每年根据评价情况公布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动态管理。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自认定年度起每四年组织一次复审。企业可根据数字化改造建设成效,申请重新评价,提升数字化等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数字化等级资格:
1.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或与评定专家串通作弊,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
2.在申请评定过程中存在干扰评定公平性行为的;
3.申报主体被依法终止、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或违法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达到三级(含)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国家、省级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相关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强化评价结果运用。鼓励各部门实施差别化的财政奖补政策,强化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结果与产业扶持政策联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对新注册的制造业企业设置三年过渡保护期,过渡保护期从公司注册年度起计,过渡保护期内数字化等级评价结果等同于三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细则
2.宁波市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应用场景
3.宁波市5G全连接工厂(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
应用场景
4.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申报书
5.指标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