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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工商标〔2015〕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2017年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评价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浙江省内依法成立,其注册使用的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浙江省著名商标,在商标品牌创立、运用和保护上有典型性、示范性,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有卓越贡献的企业;商标品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政策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商标注册、培育、运用和保护工作在全省同类县或乡镇中处于领先地位,商标品牌经济在当地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均可申报。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工作依据《通知》的规定,采取自下而上,自愿申报,逐级推荐上报的方式进行。属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于7月30日前将申报表纸质版及证明材料附件装订成册(1份)连同申报单位简介(电子版)一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局。
(三)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由市局汇总后于8月30日前将推荐函和申报单位相关材料及《示范单位评价申报信息汇总表》。
(四)省工商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价并出具推荐意见,提交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工作评价委员会票决确认候选名单。
三、工作要求
今年是开展示范评价工作的第三年,各地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精心指导,积极开展推荐工作。指定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与申报单位沟通协调,严把申报材料关,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完整,保质按时上报。在申报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局联系。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