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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力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
(一)支持住宿企业升规上限。
1.奖励内容
对月度升规的住宿企业,给予升规当年纳统销售额超过限上标准部分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余政发〔2023〕14号第42条)
2.申报对象
月度升规的住宿企业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对月度升规的住宿企业升规当年纳统营业额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属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月度升规证明和当年纳统营业额证明;
③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凭证。
(二)支持住宿企业发展壮大。
1.奖励内容
住宿企业纳统营业额及其年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超过上年纳统营业额部分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余政发〔2023〕14号第45条)
2.申报对象
限上住宿企业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对当年纳统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且年增长20%(含)以上的、1000万元以上(含)且年增长15%(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企业,超过上年度纳统营业额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属地乡镇(街道)出具的限上住宿企业证明、当年及上年度纳统营业额证明;
③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和上一年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凭证。
(三)支持涉旅企业发展壮大。
1.奖励内容
A级旅游景区(点)、等级民宿、叶级客栈、涉旅酒店(饭店)、市内旅行社当年营业收入及其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分类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我市旅行社首次由国内社提升为出境社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48条)
2.申报对象
A级旅游景区(点)、等级民宿、叶级客栈,星级饭店、花级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品质饭店、绿色饭店、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的旅行社。
3.奖励条件及办法
①当年度营业收入在8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8%(含)以上的A级景区(点),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②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8%(含)以上的等级民宿,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③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8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8%(含)以上的叶级客栈,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④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含)以上的涉旅酒店(饭店),且比上年增长15%(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⑤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涉旅酒店(饭店),且比上年增长12%(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⑥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涉旅酒店(饭店),且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⑦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旅行社,且比上年增长12%(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⑧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旅行社,且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⑨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旅行社,且比上年增长8%(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⑩我市旅行社首次由国内社提升为出境社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税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及上一年营业收入证明;
③全国、省、宁波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评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或批复文件;
④新批的出境社需提供《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
(四)支持体育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1.奖励内容
规(限)上体育服务业企业纳统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纳统营业额1%、最高20万元的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49条)
2.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规(限)上体育服务业企业。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纳统营业额1%、最高20万元的奖励;
①在余姚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的企业;
②当年度为规(限)上企业;
③纳统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
④当年度较上一年度纳统营业额增长15%及以上;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③属地乡镇(街道)出具的规(限)上体育服务业企业证明、当年及上一年度纳统营业额证明。
二、支持涉旅企业提档升级
(一)激励企业品牌建设。
1.奖励内容
对新评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饭店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省金鼎(金桂、金树叶)、省银鼎(银桂、银树叶)级酒店(饭店)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每家酒店(饭店)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余政发〔2023〕14号第67条)
2.申报对象
星级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品质饭店、绿色饭店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当年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饭店,本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评为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金树叶绿色旅游饭店,本级财政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对当年新评为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银树叶绿色旅游饭店,本级财政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酒店(饭店)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全国、省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评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或批复文件。
(二)激励A级旅游景区创建。
1.奖励内容
对新命名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67条)
2.申报对象
A级旅游景区(点)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对当年度新命名的3A、4A、5A级旅游景区(点),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国家、省、宁波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或批复文件。
(三)引导高等级民宿发展。
1.奖励内容
对新评为银宿及以上民宿的,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67条)
2.申报对象
等级民宿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对当年度新评定为白金级、金宿级、浙韵千宿、银宿级民宿的,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同一年度按就高进行奖励,跨年度等级提升按差额进行奖励。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省旅游民宿产业联合会下发的评定文件。
三、推动要素融合发展
(一)加强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建设。
1.奖励内容
加强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建设。对新评定为省一星级及以上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的,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余政发〔2023〕14号第11条)
2.申报对象
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对经认定的省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省委组织部或文化和旅游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
(二)推进旅游产业融合。
1.奖励内容
对当年新评为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休闲露营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新评为省非遗旅游景区、省传统工艺工作站、省非遗主题酒店(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省非遗工坊(体验点)、省非遗主题游线的,分类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67条)
2.申报对象
符合要求的市内文旅企业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对当年新评为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休闲露营地的,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度新评为省非遗旅游景区、省传统工艺工作站、省非遗主题酒店(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本级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当年度新评为省非遗工坊(体验点)、省非遗主题游线的,本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旅游协会、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部门批复文件;“省非遗旅游景区、省传统工艺工作站、省非遗主题酒店(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省非遗工坊(体验点)、省非遗主题游线”获评文件。
(三)支持企业打造美食名品。
1.奖励内容
支持企业打造美食名品,对通过省“百县千碗”创建评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67条)
2.申报对象
符合要求的市内涉旅企业。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当年度新评为省级百县千碗美食小镇的,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度新评为省级百县千碗美食街区的,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度新评为省级百县千碗旗舰店、体验店的,本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百县千碗”获评单位提供获评文件。
(四)引进重大旅游项目。
1.奖励内容
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开工旅游项目,经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实际投资额1%、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70条)
2.申报对象
项目主体单位
3.补助条件及办法
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开工旅游项目,经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实际投资额1%、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结算审核报告、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资金往来凭证等佐证资料。
四、鼓励提振市场消费
(一)支持扩大旅游消费。
1.奖励内容
对市内外旅游企业组织市外游客来姚旅游,且当年消费总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分类给予消费总额10%以内、单家企业最高30万元的奖励。由市内A级旅游景区(点)、或者旅行社、涉旅企业发起,在市外开通“余姚旅游直通车”,且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条专线5万元的扶持资金。(余政发〔2023〕14号第68条)
2.申报对象
符合要求的市内外涉旅企业。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同一家涉旅企业,申报本政策须满足游客在姚消费总额50万元(含)以上。
①鼓励扩大旅游团队采购量
市内外旅游企业组织市外游客来姚旅游,全年在某一景区(点)游览人次达500人及以上的,或全年在余姚境内所有收费景区游览人次达1000人及以上的,按照实际门票金额的10%补助。团队游客游览景区(点)并有餐饮、住宿消费的,餐饮补助按照全年餐饮消费总额的10%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60元/人次、天核算,住宿全年按照房费实际核销额的8%补助,入住限上住宿企业按照房费实际核销额的10%补助。餐饮人次核算参考景区采购人次。
同一游客在我市游览一个以上收费景区的,可以分别计数和奖励。单独游览免费景区(点)的不享受本政策,且一个收费景区只能联带一个免费景区。团队中的免票对象不列入计数范围,学生团队按半计核人数。
②鼓励扩大疗休养团队采购量
对年度引进市外疗休养团队来姚且3天2晚(含)以上的,按照全年房费实际消费总额的5%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0元/人,入住限上住宿企业的最高限额不超过40元/人。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此奖励和上一条奖励不重复计算。
③鼓励扩大电商平台采购量
涉旅企业全年在电商平台销售景点门票及限上住宿企业房间,并实现核销。门票1000张(含)以上按照核销价格的10%予以奖励;房间500间(含)以上按照核销价格的3%予以奖励。
④鼓励扩大“余姚旅游直通车”采购量
由市内A级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涉旅企业发起,在市外开通“余姚旅游直通车”。一日游线路,全年开班不少于80班次、需游览一个收费景区(点)以上(含),且游客接待量达3000(含)人以上的;二日游(含)以上线路,全年开班不少于40班次、需游览两个收费景区(点)以上(含),住宿一晚以上(含),且游客接待量达1500(含)人以上;无旅游班次的,全年组织10000(含)人以上,且用房量达到1000间(含)以上;经向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报,并纳入年度直通车计划的,给予每条专线5万元的扶持资金。此奖励无在姚消费50万元的前提条件。
4.实施确认
①涉旅企业需事先与余姚市旅游推广中心签订旅游合作协议;
②涉旅企业至少提前一天填写《旅游团队登记备案表》、《旅游住宿登记备案表》,并传真至余姚市旅游推广中心,作为奖励确认对象的依据;
③ 涉旅企业在发团过程中须在相关景区、酒店领取《余姚市旅游景区入园回执单》《余姚市旅游住宿回执单》(一式三联),按规定签字(或盖章)有效;
④相关景区、饭店接客后须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接客情况至余姚市旅游推广中心备案;
⑤涉旅企业必须于每月10日之前向市旅游推广中心上交上月来姚旅游、餐饮、住宿等台账资料;直通车团队需另提供总结材料,包含线路方案、组织机构、接待人次、全年开班数量、实现营业收入、相关照片、实际经费支出等内容;疗休养团队需提交团队人员名单、旅游合同复印件、住宿发票复印件、行程单等资料;10日之后不予受理;
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派专兼职统计员对各旅游景区及饭店进行数据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实地检查。
(二)加强旅游商品开发销售。
1.奖励内容
市内企业原创旅游商品,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大赛上或旅游商品博览会上获奖的,省级奖项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国家级奖项给予省级标准2倍的奖励。对余姚市内文旅特色商品购物场所,自营业起满一年且销售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销售额2%、最高10万元的奖励(政府采购销售额不纳入统计)。(余政发〔2023〕14号第69条)
2.申报对象
符合要求的涉旅企业。
3.奖励条件及办法
①市内企业原创旅游商品,利用特色文化、非遗等元素,通过工艺改良、研发创新的文创产品,在政府部门等官方组织的大赛上或旅游商品博览会上获奖。获评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评国家级相应等级奖项的,按省级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②鼓励开设文旅特色商品购物场所。对余姚市内文旅特色商品购物场所,自营业起满一年且销售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销售额2%、最高10万元的奖励(政府采购销售额不纳入统计)。由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制定“余姚特色旅游商品展销点”认定标准,每年认定一次,每年进行年检,对未能达到基本条件或被发现有销售伪劣商品、短斤缺两、价格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进行摘牌处理。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 旅游商品获奖证明(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获奖旅游商品图片;
③文旅特色商品购物场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营业收入证明。
(三)鼓励办好高质量旅游节事活动。
1.补助内容
对政府部门主办的旅游节事活动,分档给予承办企业投入额40%以内、单个活动最高10万元、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余政发〔2023〕14号第71条)
2.申报对象
符合要求的企业。
3.补助条件及办法
①根据组织情况、资金投入、实际成效等评定一、二、三类等级,分别给予 一类、二类、三类旅游节事投入额40%、30%、20%的资金补助;
②评选工作由市文广旅游体育局负责,每年统一组织评选上一年度旅游节庆活动。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节庆补助的单位须至少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填写《年度余姚市旅游节庆活动申报表》,并附上活动方案上报至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场推广科审批,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活动总结、经费明细、宣传报道、视频图片、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和银行转账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及时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市文广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展。
1.奖励内容
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或重点支持的国内外各类重大展会,分类给予展位费补助。(余政发〔2023〕14号第125条)
2.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涉旅企业。
3.补助条件及办法
①体育企业参加由余姚市级以上(含)体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各类体育博览会、展览会等活动,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②涉旅企业参加由余姚市级以上(含)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各类旅交会、博览会等活动,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企业参展前须向余姚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备案认定;
③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④展会通知或文件;
⑤展位合同(协议)、费用发票扫描件;
⑥现场图片、宣传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体育项目建设。
1.补助内容
对新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的体育经营场馆场所,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2%、最高30万元的补助。经营山地户外、水上、冰雪、航空、汽车摩托车运动等项目,投入额不低于150万元的,给予企业实际投资额10%、最高30万元的补助。(余政发〔2023〕14号第73条)
2.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经营场馆场所或项目的企业。
3.补助条件及办法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场馆场所类企业给予投资额12%、最高30万元的补助;经营项目类企业给予企业实际投资额10%、最高30万元的补助。
①在余姚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的企业,且必须经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备案;
②场馆场所类应为新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的,每个项目的营业面积应不低于1000平方米(含),投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含);
③项目类每个项目投入额应不低于150万元(含);
④同一个项目同一个场所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③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④相关权属、面积证明,如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须提供批准文件或立项报告复印件;
⑤场馆场所类平面图;
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完结专项审计报告、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资金往来凭证等佐证材料。
(二)打造体育精品。
1.奖励内容
对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线路、赛事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入选省级及以上体育名品培育名单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其他同等级别创建成功的,经上级部门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企业20万、10万的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74条)
2.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
3.奖励条件及办法
企业必须在余姚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的企业。在省级及以上体育部门或体育部门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选、创建中成绩突出的,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①对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线路、赛事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
②入选省级及以上体育名品培育名单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
③其他同等级别创建成功的,经上级部门认定,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项(荣誉)分别给予企业20万、10万的奖励。
4.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③获评、入选、创建成功的文件资料扫描件。
六、附则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旅游体育局报送有关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资金不予支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助或奖励的;
3.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项目建设涉及违章建筑、水源地保护等生态环保问题的;
5.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新增违建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具体认定按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的标准执行。
(三)奖励(补贴)限额:
政策兑现以当年度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及以上奖励(补助)的,按高一档奖励(补助)。
(四)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体育产业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文广旅体〔2022〕3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