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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高层次人才 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产才融合示范区、高端人才集聚区、人才服务 优享区”建设,支持创新、服务人才,全链条优化人才服务保障,根 据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保障“抓防控促发展”落实"人才生 37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20〕4号)和区委办公 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萧山区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区的若干

意见》的通知(萧委办发〔2019〕4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1.政策内容

经杭州市认定的A、B、C、D 类人才,A 类人才给予最高800万 元,BCD 类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 万元的购房

补贴。

2.资格条件

(1)申请对象条件

A 类人才实行“一人一议”,给予最高800万元购房补贴;B、 C、D 类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购房补贴,申

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3年(含)以上或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


 

 

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 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萧山区营业执照(担任法定代表

)和公司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②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人户籍需属于以下类型之一:

杭州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 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常住居民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常住居民户口;

港澳居民需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需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籍人士需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

人才居住证。

③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 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 )至申请之 日期间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及杭州户籍地无住房,且未享受过相关

住房优惠政策。

(2)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

②事业单位:在我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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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我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我区政府2017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

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3.其他

(1)A 类人才购房补贴  次性全额发放;BC、D 类人才购房 补贴分2年发放,第一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二年年审通

过后发放剩余的50%,年审条件及流程与首次发放相同。

(2)申请人购买住房的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

以购房总价金额作为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3)高层次人才已享受市、区级安家补助(含配套经费)政策 的,其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应扣除已享受市级安家补助(含配套经

)金额,区级安家补助(含配套经费)金额应予退回。

(4)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全市范 围购房,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所购住房须行 政限制交易10年(从首次发放之月起计),期间不能以买卖、赠 与、抵押(购房按揭除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由房屋所在区域规

划资源部门在系统中进行标记。

(5)满10年后,人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行政限制交易和服务 年限均已达到10年期限的,允许变更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解除交易行政限制,系统同时解除冻结。

(6)已取得高层次人才购房资格的申请人(以签订三方协议

为准),人才层次升格后不予补差。


 

 

(7)已享受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政策的申请家庭,需停止并 扣除已享受的补贴金额。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应届大学生

租房补贴政策的,须停止享受相应政策。

(8)“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9)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家庭“无住房”指申请家庭从市 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 日)至申

请之日期间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及杭州户籍地无住宅性质的房产。

申请购房补贴时符合以下3种情形的,原有或已有住房不纳 入核定范围:①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其住房核查范围内仅共 同购买一套住房,且人才在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 父母的;②在2013年10月21 (含)之后引进杭州的人才,申请 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2013年10月21 日到引进之日期间在杭 无房,但在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在其住房核查范围内仅购买一套 住房且在其他区、县(市)未曾有过住房的;③人才个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在其住房核查范围内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

2年的。

(10)“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是指申请家庭在全市范围 内未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 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

发放的购房补贴。

(11)本实施办法发文前,根据萧人社〔2021〕37号文件已取得

萧山区购房补贴资格的高层次人才,按现文件标准执行。


 

 

二、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

1.政策内容

对经杭州市认定的 B、C、D 类人才给予租赁补贴每人每月 4000元,E 类人才给予租赁补贴每人每月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 5年。我区 F 类人才享受租赁补贴为每人每2000元,补贴期

限最长为5年。

2.资格条件

(1)申请对象条件

①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 险;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萧山区营业执照(担任法定代表人)和 公司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外籍人才还需持有有效期内的外

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港澳台居民需持港、澳、台往来内陆通行证。

②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   (即2013年10月21 )至申请之日期间在我区无住房,且

未享受过我区范围内相关住房(租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2)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

②事业单位:在我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

单位。

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我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我区政府2017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


 

 

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3.其他

(1)租赁补贴可用于租赁杭州地区范围内的住房(不含桐庐、

建德、淳安、临安、富阳),且须提前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2)申请人或配偶已享受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公共 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等租房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B、C、D、E、F 类人才租赁补贴。

(3)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人才层次升格的申请人,经重新申请 符合条件的,可按新等级标准享受租赁补贴,原已享受期限合并

计算。

(4)“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无住房”指申请家庭从市 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 )至申

请之日期间在萧山区无住宅性质的房产。

申请租赁补贴时符合以下2种情形的,原有住房不纳入核定  范围:①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萧山区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  人才在申请租赁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②人才个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

2年的。

(6)本实施办法发文前,根据萧人社〔2021〕37号文件已取得

萧山区租房补贴资格的高层次人才,按现文件标准执行。


 

 

三、部门职责

1.区委人才办负责统筹指导政策;

2.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分类认定、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安家补助(含配套经费)、服务年限等情况审

核工作;

3.区住建局负责住房等情况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并将限制

房屋信息共享给同级规划资源部门;

4.市规资萧山分局负责在系统中对于限制房屋进行标记,并 限制高层次人才所购住房的抵押(除购房按揭外)、买卖、赠与、继

承等行为;

5.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的资金保障,

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6.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系统内人才政策享受情

况的审核工作。

四、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所依据的上级政策有变动的,根据上级政策执行。

2.本实施办法2024年4月8日起开始施行。


 

 

 

 

 

 

 

 

 

 

 

 

 

 

 

 

 

 

 

 

 

 

 

 

 

 

 

 

 

 

 

 

 

 

 

 

 

 

 

 

 

 

 

 

 

 

 

 

抄送:杭州市残联,区政府办,程晓东常务副区长、杨新程副区长。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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