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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产才融合示范区、高端人才集聚区、人才服务 优享区”建设,支持创新、服务人才,全链条优化人才服务保障,根 据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保障“抓防控促发展”落实"人才生 态37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20〕4号)和区委办公 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萧山区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区的若干
意见》的通知(萧委办发〔2019〕4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1.政策内容
经杭州市认定的A、B、C、D 类人才,A 类人才给予最高800万 元,B、C、D 类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 万元的购房
补贴。
2.资格条件
(1)申请对象条件
A 类人才实行“一人一议”,给予最高800万元购房补贴;B、 C、D 类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购房补贴,申
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3年(含)以上或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
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 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萧山区营业执照(担任法定代表
人)和公司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②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人户籍需属于以下类型之一:
杭州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 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常住居民
户 口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常住居民户口;
港澳居民需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需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籍人士需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
人才居住证。
③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 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 日)至申请之 日期间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及杭州户籍地无住房,且未享受过相关
住房优惠政策。
(2)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
②事业单位:在我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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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我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我区政府2017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
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3.其他
(1)A 类人才购房补贴 一 次性全额发放;B、C、D 类人才购房 补贴分2年发放,第一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二年年审通
过后发放剩余的50%,年审条件及流程与首次发放相同。
(2)申请人购买住房的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
以购房总价金额作为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3)高层次人才已享受市、区级安家补助(含配套经费)政策 的,其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应扣除已享受市级安家补助(含配套经
费)金额,区级安家补助(含配套经费)金额应予退回。
(4)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全市范 围购房,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所购住房须行 政限制交易10年(从首次发放之月起计),期间不能以买卖、赠 与、抵押(购房按揭除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由房屋所在区域规
划资源部门在系统中进行标记。
(5)满10年后,人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行政限制交易和服务 年限均已达到10年期限的,允许变更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解除交易行政限制,系统同时解除冻结。
(6)已取得高层次人才购房资格的申请人(以签订三方协议
为准),人才层次升格后不予补差。
(7)已享受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政策的申请家庭,需停止并 扣除已享受的补贴金额。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应届大学生
租房补贴政策的,须停止享受相应政策。
(8)“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9)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家庭“无住房”指申请家庭从市 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 日)至申
请之日期间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及杭州户籍地无住宅性质的房产。
申请购房补贴时符合以下3种情形的,原有或已有住房不纳 入核定范围:①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其住房核查范围内仅共 同购买一套住房,且人才在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 父母的;②在2013年10月21 日(含)之后引进杭州的人才,申请 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2013年10月21 日到引进之日期间在杭 无房,但在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在其住房核查范围内仅购买一套 住房且在其他区、县(市)未曾有过住房的;③人才个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在其住房核查范围内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
满2年的。
(10)“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是指申请家庭在全市范围 内未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 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
发放的购房补贴。
(11)本实施办法发文前,根据萧人社〔2021〕37号文件已取得
萧山区购房补贴资格的高层次人才,按现文件标准执行。
二、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
1.政策内容
对经杭州市认定的 B、C、D 类人才给予租赁补贴每人每月 4000元,E 类人才给予租赁补贴每人每月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 为5年。我区 F 类人才享受租赁补贴为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期
限最长为5年。
2.资格条件
(1)申请对象条件
①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 险;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萧山区营业执照(担任法定代表人)和 公司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外籍人才还需持有有效期内的外
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港澳台居民需持港、澳、台往来内陆通行证。
②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 前 一 年(即2013年10月21 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我区无住房,且
未享受过我区范围内相关住房(租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2)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
②事业单位:在我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
单位。
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我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我区政府2017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
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3.其他
(1)租赁补贴可用于租赁杭州地区范围内的住房(不含桐庐、
建德、淳安、临安、富阳),且须提前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2)申请人或配偶已享受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公共 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等租房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B、C、D、E、F 类人才租赁补贴。
(3)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人才层次升格的申请人,经重新申请 符合条件的,可按新等级标准享受租赁补贴,原已享受期限合并
计算。
(4)“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无住房”指申请家庭从市 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 日)至申
请之日期间在萧山区无住宅性质的房产。
申请租赁补贴时符合以下2种情形的,原有住房不纳入核定 范围:①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萧山区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 人才在申请租赁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②人才个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
2年的。
(6)本实施办法发文前,根据萧人社〔2021〕37号文件已取得
萧山区租房补贴资格的高层次人才,按现文件标准执行。
三、部门职责
1.区委人才办负责统筹指导政策;
2.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分类认定、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安家补助(含配套经费)、服务年限等情况审
核工作;
3.区住建局负责住房等情况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并将限制
房屋信息共享给同级规划资源部门;
4.市规资萧山分局负责在系统中对于限制房屋进行标记,并 限制高层次人才所购住房的抵押(除购房按揭外)、买卖、赠与、继
承等行为;
5.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的资金保障,
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6.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系统内人才政策享受情
况的审核工作。
四、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所依据的上级政策有变动的,根据上级政策执行。
2.本实施办法2024年4月8日起开始施行。
抄送:杭州市残联,区政府办,程晓东常务副区长、杨新程副区长。 | |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0 2 4 年 3 月 1 日 印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