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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物流发展补助资金申报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实施降低物流成本行动、加快物流业发展等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推动我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开展2024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物流业提质增效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从事物流业的相关企业,即: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根据实际需要实施有机结合的活动的集合,包括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补助资金综合运用奖励、投资补助等方式,采取一次性或滚动支持形式,对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评级、支持示范物流园区建设、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开发、支持物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冷链物流发展等相关企业和项目予以支持。

 

二、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一)重点物流企业

 

市级重点物流企业,在享受现有政策基础上,且在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申请之日上一年度用于开展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改建物流设施、购置物流设备而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助。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①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企业在年度内开展主营业务(用于生产经营、建设与改造物流设施、购置物流设备)而向银行贷款说明材料;

③证明贷款支出的合同、流水明细、利息支付银行回单等相关材料;

④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⑤其它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评级

 

申报年度内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以及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根据相关标准评估发布)。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①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的资质等级文件。

 

(三)示范物流园区

 

物流园区通过省级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的,奖励政策按不超过省级相关标准执行,奖励资金由园区统筹用于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园区进驻企业扶持。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①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其它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互联网+”物流平台

 

物流企业在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开展数字化场景应用,建设“互联网+”物流平台,单个项目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达到100万元的项目,能够提供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①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申报项目投资补助的,应提交企业情况简介、项目建议书、项目投资预算、项目建设条件(备案、规划、资金)等相关材料;

③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明细清单;

④证明投资项目支出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等相关材料;

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⑥其它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物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

 

物流企业更新应用自动化仓储、分拣、搬运(不含运输车辆)、装卸等智能化物流装备投入(已申报计划的项目)达到500万元的,能够提供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①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申报项目投资补助的,应提交企业情况简介、项目建议书、项目投资预算、项目建设条件(备案、规划、资金)等相关材料;

③投入明细清单;

④证明投资项目支出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等相关材料;

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⑥其它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六)冷链物流发展

 

新认定的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和冷链物流园区。冷链物流企业投资(冷链运输车辆(不包含冷藏集装箱车)、冷链物流装备、全程温度监控设备、信息平台)达到300万元的冷链物流项目,物流企业建设带冷藏功能的末端智能配送设施,投资带冷藏功能的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达到300万元的冷链物流项目,能够提供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①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申报项目投资补助的,应提交企业情况简介、项目建议书、项目投资预算、项目建设条件(备案、规划、资金)等相关材料;

③投入明细清单;

④证明投资项目支出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等相关材料;

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⑥其它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物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盖章后,于3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发改委。

 

四、项目审查和资金下达

 

由市发改委组织开展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评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实地考察。根据评审结果,市发改委提出支持对象及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五、其它事项

 

1.重点物流企业、“互联网+”物流平台、物流智能化改造升级以及冷链物流发展项目的投入数计算标准,原则上采用相关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内的,且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前实际已付款金额。

2.2024年度宁波市物流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要求一式3份,封面需盖申报单位公章,内容采用A4纸双面打印,务必于左侧胶装成册;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PDF)由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汇总后通过浙政钉发送市发改委服务业产业处。

 

联系人:徐磊 (市发改委),电话:89382671。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