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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建德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德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   

1.为更好发挥建德市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市产业基”) 引领撬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 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 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浙财建[2021]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市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 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杠杆作用,实现 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市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

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3.市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

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4.根据投资方向和目标定位不同,建德市产业基金分为政府 产业引导基金、国资产业发展基金两大类,分别由市财政局、

资服务中心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在建德注册或2023年5月


 

 

15日(含)以后迁入建德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享受总部经

济政策。

5.市产业基金分为政策性基金和效益性基金,其中政策性基 金主要投资建德市本土的中后期和具有较大培育发展潜力的中 小微企业项目或高层次人才领衔科技型项目, 以产业扶持为导 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以政策性投资为主。效益性基金主要以国 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的,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投资重点工 业制造业产业领域、非工业制造业产业领域内处于中后期、有前 景的项目(优先选择pre-ipo 项目)以及本地上市公司定增、可 转债等;国资产业发展基金以效益性投资为主。原则上两类基

不得投资于同一项目。

6.市产业基金资金来源由两类基金主管部门通过财政预算 和国有资本出资等方式予以安排,以上两类基金主管部门授权出

资的主体为母基金。

7.市产业基金两类基金可设立独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子基 金指由母基金作为出资方与其他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子 金可以采用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政策性基金可由母 金全部出资。市产业基金可通过母基金直投也可通过子基金投

资。

 

 

二、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8.市产业基金的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


 

 

“管委会”)、基金主管部门、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母基金 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

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市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9.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副主任,主任、副主 任以及两类基金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会常驻成员,各行业(项  )分管市领导、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市领导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落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人为临时

员。

10.管委会负责对母基金直投项目和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 定、决策,并对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

管理。

11.两类基金主管部门各自设立基金管委会联络室,分别负 责基金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报送两类基金的运作

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12.市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落地项目所 在乡镇街道主要职责:负责对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导向的招引项目准入把控和初审。市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开 发区管委会、落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可申请母基金出资组建子 金,并在向基金主管部门报备后作为发起方将基金投资项目提

上级会议决策。

13.母基金主要职责:负责筛选合适的基金管理人或合作方

对项目进行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入股谈判、协议签署、


 

 

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对市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定期出具项目投后管理报告及基金运作情况分析

 

 

 

三、 投资模式和要求

14.市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

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证券交易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

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

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

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15.市产业基金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 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市场化方式投资的,

可将国家、省市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16.采取母基金直接投资模式的,市产业基金一般最高出资

额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项


 

 

目公司20%,对我市主导产业的出资原则上不突破30%,且不为 第一大股东;母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效益性子基金规模的 20%;特别项目经相关程序决策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

限制。

17. 市产业基金可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服务或作为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

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 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

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 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

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

案例;

18.基金管理人的选聘应综合考虑基金管理人团队背景、募 资、管理和服务能力等因素选择,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省 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机构中选聘、项目方自带合作机构等方式,

其中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需符合公开遴选程序。


 

 

19.对于市产业基金公开遴选管理人,操作程序原则上包含

公开遴选、初步审查、尽调复核、合作决策、社会公示等。

20.其他方式选聘的基金管理人遴选操作程序原则上包含:  提交合作方案、初步审查、尽调复核、合作决策、社会公示等, 其中其他方式选聘的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需至少已取 得拟设立的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

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四、 投资管理程序

21.市产业基金母基金直投和子基金出资管理程序原则上包 含:项目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

示、投后管理等。

22.市产业基金子基金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 通过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产业基金母 基金向子基金派出观察员代表,对子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或向子基金派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投资决策表决,但不参

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

23.市产业基金母基金应建立完善的投后管理制度。如母/ 子基金发生投后重大事项,母/子基金管理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母基金后提交基金管委会决策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市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

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


 

 

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

响直投项目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

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

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费用和收益分配

24.产业基金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委托管理费用。管理费按

照投资金额不超过2%/年的比例计提。

25.子基金中母基金与其他出资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母

基金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26.效益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最低预期投资收益率 (以下简称“门槛收益率”)的,子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奖励在子

基金投资收益达到门槛收益率后方可提取。

27.为激励基金管理人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  效益性子基金可依据相关规定,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通行做法, 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效益性项目,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 例用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奖励。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28.为激励基金管理人为建德市产业发展贡献力量,可对建 德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效益性子基金管理人,从项目投资 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人的奖励,原则上该部分奖

励在子基金投资收益达到门槛收益率后方可提取。

 

 

六、 基金退出

29.市产业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应当 按照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具体退出方式可采取上 市退出、股份或份额回购、股份或份额转让、股票减持、清算等 方式。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 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市产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

据。

30.市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

市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

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母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

业务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

定投资的,且造成市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

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危及市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

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31.市产业基金子基金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不含

退出期),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七、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32.母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

价结果作为续聘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33.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相 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 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34.市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

理,造成市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35.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 在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国家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除应符合本 办法第十七条相关条件外,子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的出资人及出

资额度须符合行业监管机构、国家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6.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

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尽职免责条款

37.本条款旨在进一步加快产业基金投资运作,保护相关从 业人员敢于担当、积极履职,营造改革创新、支持实干的良好氛

围。尽职免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激励担当,鼓励创新。市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遵循投资 客观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处理依 据。坚持正向激励和严格约束相结合,为科学决策、正确履职的 干部撑腰鼓劲,引导党员干部摆脱不敢投的思想包袱,敢于担当

责任、大胆探索创新,不断推动市产业基金运作更加优化升级。

(2)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格区分、准确把握失误与失 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把市产业基 金运作中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 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 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

过程中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3)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坚持公开透明,以事实为依据、 以及法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失误和错误发生的背景原因、 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情况,充分听取意 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的责任,既合理容错、荣纠并

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

38.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尽职免责认定:

(1)在贯彻中省市县大政方针和改革精神,执行有关产业


 

 

发展决策部署中,因缺乏经验依据、借鉴条件等,在制度设计、

政策制定过程中,出现偏差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2)对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

限不明确的事项,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投资未达到政策预期效果、

造成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的。

( 4 )            (        )   

性项目投资中发生损失的。

(5)为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政策性项目投资以及对小微企

业、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中发生损失的。

(6)采用通过的估值方法开展股权投资,对拟投资企业的 投资价值进行估值的,后续证明估值存在偏差并尽力阻止错误继

续发生,努力挽回损失的。

(7)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风险、行业发展周期、市场变

化等客观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

(8)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有 书面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投资业务风

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 9 )            

39.尽职免责情形纳入我市《关于完善容错免责机制鼓励改 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的实施细则》(建纪〔2022〕32号)文件规

定的容错免责范围,出现尽职免责情形时由相关当事人填写《启


 

 

动容错免责申请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联系)市领导审 批同意后提出申请,建德市容错免责审查领导小组依申请,适时

启动容错免责调查程序,并进行核实认定。

 

 

九、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40.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各子基金及管理人应及时向母基 金报送各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

况。

41.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各子基金管理人应向母基金 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

告, 由母基金审核后报两类基金主管部门。

42.母基金应督促合作的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

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43.市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 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 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母基金报告, 母基金报请两类基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两类基金主管

部门进行决策。

 

 

十、  

44.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 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经原管委

会决策通过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按照原协议条款履行至协


 

 

议期满。原《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函〔2015〕143号)、  《建德市财政局关  于印发建德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建财预执〔2018〕

18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