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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关于申报2023年度海曙区硬科技创新项目奖励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创新深化,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 ,以硬科技创新行动,支撑高质量建设创新型卓越城区,全面打响“海曙创造”品牌,根据《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号)及《海曙区硬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海党办〔2021〕36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海曙区硬科技创新项目奖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奖励

1.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按国拨经费1:0.5进行后补助,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奖励;

2.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参与单位,按国拨经费1:0.3进行后补助,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奖励;

3.对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验收通过后按省拨经费1:0.5进行后补助,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奖励;

4.对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参与单位,验收通过后按省拨经费1:0.3进行后补助,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是在本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主体牵头或参与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已获立项,在2021年5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有国家经费下达,且未享受硬科技创新项目奖励;

3.申报主体牵头或参与获省“双尖双领”科研攻关、“链主企业联合制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023年12月31前已通过省科技厅验收,在2021年5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有省经费下达,且未享受硬科技创新项目奖励;

4.其他要求:享受区级“一事一议”单位,已明确给予科技创新专项经费支持的,视作奖励;政策补助就高不重复享受;国家先拨付地方政府,再委托市自主分配项目,视作地级项目。

三、申报资料

1.立项通知。国家、省科技项目立项文件或相关发文;

2.项目任务书及实施协议。牵头单位同参与单位签署的项目任务书及实施协议,需牵头单位盖章,且明确参与单位任务及国拨经费金额;

3.验收材料。省重点研发项目需附项目验收通过专家意见等材料;

4.支付凭证。牵头项目为国拨专项经费银行对账单等凭证;参与单位为牵头单位拨付专项经费银行对账单等凭证;

5.科研诚信承诺书。严格按照《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资〔2020〕81号)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均需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

6.单位信息。社会统一代码证书、银行基本户等材料;

7.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1.实行线下申报方式。为强化落实硬科技创新成果保密有关要求,请申报单位梳理汇编纸质申报材料并将电子材料根据材料密级确定传输载体后上报。

2.强化归口属地推荐。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准备材料(签字盖章),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形式审查,对条件不符合的一律不予推荐,并出具正式推荐函。

3.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3月15日8:00至3月31日17:00;归口管理单位推荐截止时间:4月2日17:00。

联系人:朱艳辉,55883658。

         附件:1.海曙区硬科技创新项目奖励申报表

             2.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奖励明细

                      3.诚信承诺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