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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关于做好镇海区2023年度高级技师岗位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号)和《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镇人社发〔2023〕11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度高级技师岗位补贴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标准

补贴申报职工须为本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线在岗职工,持有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所从事的职业(工种)须列入《镇海区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镇人社发〔2022〕151号,附件1)。符合条件的每年给予1.2 万元的岗位补贴,申报对象离开一线技能岗位、离开镇海区、办理退休或职业(工种)退出镇海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的不再发放。

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中从事技能人才培育工作的高级技师(含非编职工),经认定可参照执行。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所在企业要求,按照《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镇人社发〔2023〕11号)相关规定执行。另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对象所在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申报对象须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

2、申报对象须持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满1 年以上,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结果为准(http://zscx.osta.org.cn/)。对省外取得的企业自主评价类或社会评价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审核存在违规取证行为的,将不予采信。

3、企业申报对象所从事的职业(工种)须与所持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工种相符,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中从事技能人才培育工作的高级技师在校期间所教课程须与所持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工种相符。

4、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申报单位应在本单位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同一时期内市、区两级补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区高级技师岗位补贴与区政府特殊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高级技师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2)(一式二份);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登记证书副本;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5.单位公示材料(附件3-1,3-2);

6.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所有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四、申报要求

(一)信息注册

首次申报镇海区财政支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须填写《镇海政策资金系统注册用户后台导入表》(附件4),用于系统内信息注册。

(二)报送程序

高级技师岗位补贴由人才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镇(街道)、园区提交申报材料。各镇(街道)、园区按申报通知文件上的要求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至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申报时间截至2024年7月12日,逾期不予受理。

高级技师岗位补贴经复审、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至申报单位,由单位负责发放至个人。咨询电话:89287146、89287159。

附件:1.镇海区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docx

          2.镇海区高级技师岗位补贴申报表.docx

          3.单位公示材料范文、公示证明范文.docx

          4.镇海政策资金系统注册用户后台导入表.xls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