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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服务业发展新趋势,构建服务业发展新格局,着力培育壮大一批服务业企业,进一步推动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共同富裕先行地,现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在我县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实行统一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统计、依法纳税。

二、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

(一)规模以上标准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二)限额以上标准

住宿业、餐饮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三、奖励政策

(一)企业增效奖励。为提升服务业企业效益,对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效益目标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照达到值的60%给予奖励;效益目标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参照达到值的70%给予奖励;效益目标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参照达到值的80%按季给予奖励;效益目标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参照达到值的90%按月给予奖励。

(二)升规入库奖励。为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首次月度新增、年度新增为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2万元、8万元(分两次兑现:月度新增入库后奖励8万元,次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再奖励4万元;年度新增入库后奖励6万元,次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再奖励2万元)。自升规入库后次年起三年内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含)以上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三)“赛马”奖励。为鼓励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争先进位,对半年度、全年度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且增速增量在行业内综合排名前五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对年效益目标在行业内排名前五的,给予奖励3万元(分六行业,获奖企业排名前五,且获奖企业家数不得超过该行业三分之一)。

(四)“上台阶”奖励。为鼓励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下列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若企业再上新台阶的,则给予补差奖励。

住宿业、餐饮业

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批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奖励

金额

400万元

800万元

1500万元

3000万元

3万元

800万元

1500万元

3000万元

5000万元

8万元

1500万元

3000万元

5000万元

8000万元

15万元

3000万元

5000万元

8000万元

1.5亿元

25万元

5000万元

8000万元

1.5亿元

3亿元

40万元

8000万元

1.5亿元

3亿元

5亿元

60万元

(五)扩大规模奖励。为鼓励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扩大市场覆盖面,提高知名度,对新增开设分公司、分店、连锁店并纳入总部核算且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每新增1家,给予奖励2万元。

四、附则

(一)企业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公安部门刑事立案的,所有奖励不予享受,已经享受的须予以退还。企业当年存在欠税(含缓缴)、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的,则暂缓兑现。对企业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累进补差”原则享受。

(二)本政策意见涉及的奖补资金额度将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本政策意见实行网上申报、即时兑现制度。政策兑现由县服务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

(三)本政策意见自2024年8月31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至8月30日参照施行。本政策意见施行后,《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开政发〔2022〕6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意见施行之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开政发〔2022〕6号)经营贡献奖励、《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20〕53号)及《关于修改〈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1〕18号)提升服务业企业贡献度条款新注册企业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照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