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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长虹乡人民政府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属各办、中心:

 

为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开化县长虹乡人民政府内部审计制度》

 

开化县长虹乡人民政府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化县长虹乡人民政府内部审计,是本单位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依法独立监督与评价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二条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指导和监督各下属村社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三条  根据我乡工作职能和机构编制情况,设立长虹乡内部审计工作小组,组长由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单位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由党建办、财政办、纪委及农经干部组成。我乡设内部审计机构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负责具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应通过业务培训、以审带训等多种途径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大数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本单位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和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所属科室、村社落实审计意见,保障内部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

 

第七条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除涉密事项外,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并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或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履行下列事项内部审计职责:

 

(一)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负责制订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三)负责内部审计质量,并监督本单位及所属村社财务信息披露;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村社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固定资产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所属村社主职干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村主职干部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以及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促进村主职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六)对本单位所属村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招投标活动过程实施审计,规范投资项目管理,遏制腐败现象,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七)向单位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八)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

 

(九)统筹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加强与单位内部纪检等其他监督的协调贯通;

 

(十)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作与配合,实施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

 

(十一)推动建立健全智能化审计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释义:“项目立项、方案制定、现场管理、价值提升”管理思路,构建全链条、全要素审计质量闭环控制体系)

 

(十二)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签订并对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应当结合我乡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每年至少对乡审计一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可以要求财务、人事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科室、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检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资产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按 照有关规定予以暂时封存。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单位有关涉及经济事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单位重大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事项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制定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根据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研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审计进度和相关要求。审计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职能机构负责人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内部审计相关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职能机构负责人的回避,分别由内部审计职能机构负责人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要求提供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加强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职能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审计概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以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在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提出处 理意见,并将审计报告与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 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职能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应当及时跟踪检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推动运用数字化等技术,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行挂号销号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查出问题逐一挂号,明确责任人员,按照问题类型明确 整改期限、制定措施并加以整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

 

第二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及时移送乡纪委处理。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综合施策,建立长效机制。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审计 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评价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施行,开化县长虹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