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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
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 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 222号)等有关文 件要求,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拟组织修订《重点新材料首批 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2021年版)》(附件2)。根据省 经信厅通知要求,我们拟组织开展国家指导目录的修订意见 和建议征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修订原则
L新增。取得重大创新突破,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且已实现批量生产,初步进入市场,用户存在使 用顾虑,未取得市场化业绩的新材料产品。
2. 删除。已获得批量支持,产业化应用比较成熟,市场 应用风险显著降低或不存在应用风险的新材料产品。
3. 调整。产品实现迭代升级,产业化应用还不够成熟, 市场应用风险还比较高。性能指标应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进
行优化调整
二、有关要求
请你们广泛组织动员有关企业、科研机构等研究提出修 订意见,并于2023年7月17日前将推荐意见函及修订 意见汇总表(附件3)反馈我局(同时报送电子版文稿)。 联系人及电话:材料产业处,云露,85257059。
附件:1.关于征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修订意见的通知
2.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 年版)
3.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表修订意 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