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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文件精神,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

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

3.运营时间满6个月。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且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含)1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含)75%。

市级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标准: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入孵时成立

时间不超过6个月。在孵企业主要为创业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团队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6.年度注册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有不低于(含)1家获得融资。

7.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年度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10.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和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从租赁协议签订日开始计算。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每年开展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向市科技局择优推荐认定。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地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认定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湖州市科技局负责全市认定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后,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湖州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众创空间发文认定。

第十二条 市级认定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认定资格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和科技企业培育绩效,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连续2次考

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第十四条 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众创空间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日起实施。原《湖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湖市科工发〔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