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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突出创新制胜工作导向,加快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支撑打造长三角科创枢纽城市,在优化延续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创新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打造创新策源新引擎

(一)支持构筑科技创新高地。加快打造西塞山科创走廊,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用于战略研究院建设、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和论坛活动等。

(二)打造新型实验室体系。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25万元的首期补助;责任期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按首期补助的100%、80%和60%给予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再分别按100%、80%比例给予奖励。(市级全额承担)。

(三)完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对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在按上级要求配套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全额承担)。对新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企业研究院和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和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

二、加快构建高端产业新体系

(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入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区全额承担);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给予4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新认定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入选市创新方法试点、示范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全额承担)。对面向科技型企业开展的创新工程师、首席技术官等专项培训费用,按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给予企业奖励(市全额承担)。

(五)支持双创空间提升能级。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于考核为优秀(A类)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省奖励资金1:1配套(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新获得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

依托主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备案、省级备案、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可叠加享受,市级认定由市全额承担,其他由市、区各承担50%);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田园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省以上认定或备案的“星创天地”按上级补助经费给予1:1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绩效考核为优秀(A类)的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众创田园),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级别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延续政策,就高享受,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

(六)支持孵化平台培大育强。企业孵化期内,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小升规”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孵化平台运营主体5万元、3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奖励可叠加,市财政全额承担)。孵化期内或孵化期结束2年内,每培育一家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给予孵化平台运营主体100万元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按创业飞地、研发飞地两类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认定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引领推动核心技术新突破

(七)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八大新兴产业链,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产业链技术攻关“揭榜挂帅”“赛马制”,按研发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奖励500万元,首期按30%支持,最高150万元(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对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的,按照上级补助的20%给予配套,最高500万元(全部由市财政承担);上级另有配套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实施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公益性技术研究和市自然科学资金项目,单个项目分别最高支持100万元、15万元、15万元和4万元。(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八)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工业企业年度新增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以上(含)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4%以上(含)),对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其中含由企业给予相关工作人员一次性奖励5000元(市级全额承担)。实施工业企业“创新指数”评价,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湖十条延续政策,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促进长三角创新资源共享,按照企业应支付费用最高给予50%补助,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

四、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新高地

(九)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注册地址在中国境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承担湖州市内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技术交易额实际到账金额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单笔合同补助一次,单个企业

单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

(十)加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个人),按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150万元奖励。省科学技术大奖个人(团队第一完成人)按每项500万元奖励;对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暨省火炬杯获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按上级奖励资金1:1配套;对获得优胜奖的项目,市奖励10万元。市级以上G60相关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十一)支持人才链、创新链、资金链融合发展。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按上级奖励资金1:1配套;对入选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的,按500万元标准给予项目资助。对团队、个人实施的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分别补助8万元、4万元;对市派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补贴8000元。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贷款,按贷款签定年度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奖励,单个企业单年度内贴息资助额度最高15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等科技保险险种,给予最高50%的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对科技银行发起、业务规模3亿元以上、在

全市域内首创的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品,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资金。实施“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改革,安排科技发展资金组建专项科技创新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初创型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的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三县参照执行。已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的,按最优惠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