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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根据《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温鹿政发〔2023〕65号)要求,现就申报2023年鹿城区政府质量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与对象

鹿城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且符合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均可自愿申报;支持“品字标”品牌企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等优先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二、申报条件

(一)在鹿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归属鹿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下同)。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或区内处于领先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有较大影响。

(五)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较大以上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二)至(七)项基本条件。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三)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对照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需要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限申报前三年内,无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只说明前一年情况。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字数不超过6万字(含图表)。

(四)证实性材料。提供与申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如无法提供的,应做出说明。申报企业不需提供销售额证明、企业划型、纳税、出口创汇、三废治理达标等相关证明,但是企业要保证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口径需与统计、税务、海关、环保等部门保持一致。

(五)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提供近三年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

上述(一)、(二)、(三)项材料按顺序合订一册,一式一份;(四)、(五)项材料合订一册,一式一份;所有材料均双面打印,并提供电子版本一份。

四、申报要求

各申报企业于2023年11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送交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地址:温州市小南路155号银港大厦1610室,联系电话:88060277)。

附件:1.《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2.《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温州市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