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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高新〔2013〕71号)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创新型高成长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甬高新办〔2013〕4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创新型高成长企业认定及评估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认定
创新型高成长企业认定,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初创企业和区创新示范企业择优遴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一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高新区,股权清晰,团队结构合理,中方控股,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产品(服务)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容量大,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以上水平。
(三)企业成长性高。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到3000万元之间的A类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到1亿元之间的B类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到3亿元之间的C类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
(四)企业重视研发投入和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具有较好的科研仪器设备条件及中试条件。最近一年R&D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30%和10%及以上。
(五)建有区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拥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发、管理和企业经营团队。
(六)具有较完备的企业创新战略和管理制度。企业重视创新战略的研究、制订与实施,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自主品牌战略,有较完善的企业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产品或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企业,以及商业模式特别创新的企业,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宁波国家高新区创新型高成长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简介(1000字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型初创企业、区创新示范企业、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立项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5、企业最近两年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最近一年科技项目情况(B107-1表)和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B107-2表)等相关科技活动材料;
6、研发人员名册以及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员工人数的比例说明等材料;
6、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备案合同),企业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和品牌等证明材料;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4、2015、2016年认定的创新型高成长企业评估考核
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请2014、2015、2016年认定的创新型高成长企业提交2017年发展情况报告(附件2),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送至我局,我局将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决定政策扶持。
三、受理时间及其它要求
2017年6月16日截止;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应内附目录和相应的页码,封面采用单色纸张、勿喷(涂)塑,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一式二份。
四、办理地点
宁波市广贤路999号1210室
五、联系方式
洪武勇 89288763,万文娟 89288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