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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技 术研发中心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 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和竞争力,构建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根据《宁波市 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 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将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企业研

究院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一)市重点企业研究院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我市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 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及大农业产业等重要领域或重

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已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 类企业不作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有相应的组织架构、

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2亿元(农业类企业不少

2000万元);


4.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下同)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农业类企业不低于

3%);

5.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专职研发人员 不少于50人(软件类企业不少于100人,农业类企业不少  10人)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

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

机构职工总数的60%;

6.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 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  1500万元,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  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

研设备原值);

7.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 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3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 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

主知识产权;

8.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2项(农业类企业

不少于3项);

9.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

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

等行为。


(二)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我市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 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及大农业产业等重要领域或重

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建有区县级企业研发机构;

3.在本市注册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

企业(农业类企业不作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

4.企业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下同)占销售收入比重符合以下

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农业

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 5%,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

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软件 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4%, 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

元。

5.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

(软件类企业不少于30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5人),且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30%;

6.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 场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 200万元(软件类企业5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 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

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7.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 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  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 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6件以上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自主知识产权;

8.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6项(农业类企业不

  2  ) ;

9.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具备研究开发项 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

奖励等制度等;

10.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  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

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国家和省级引才工程、市甬江人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

创办的企业,成立年限少于三年的,对企业销售收入、研发


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要求可根据

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二、 申报流程

1. 申报填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企业选择“法   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网法人账号登录“宁波科技大  (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   按要求进行在  线填报,上传相关附件。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4月179:00

5月10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需要填报的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

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可截至2023年3月底,

相关数据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其他申报数据截至2022

年底。

2. 归口审核。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填报  的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5月19 17:00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 加盖归口管理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由

浙政钉提交我局。纸质材料由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

3.评审备案。市科技局将组织评审,必要情况下将进行

实地考察,研究确定名单后进行公示和备案认定。

网络填报咨询电话:87811024

政策业务咨询:陈宇飞   电话:89292528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