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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企业 研究院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 争力,构建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根据《宁波市重点企业 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 理办法》,现将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技术研

发中心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一)市重点企业研究院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我市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 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及大农业产业等重要领域或重点发展的

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 已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类企

业不作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

 

 

 

 

 1—


 

 

 

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2亿元(农业类企业不少于

2000万元);

4.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下同) 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

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农业类企业不低于3%);

5.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专职研发人员不少 50人(软件类企业不少于100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10人) 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 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60%;

6.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场地 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500万 元,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

(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7.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 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

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8.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2项(农业类企业不少

 3  ) ;


 

 

 

9.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

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二)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我市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 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及大农业产业等重要领域或重点发展的

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建有区县级企业研发机构;

3.在本市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农业类企业不作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

4.企业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

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下同)占销售收入比重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农业类企

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  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

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类企


 

 

 

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5.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 件类企业不少于30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5人),且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

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30%;

6.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场地 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软件类企业5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 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

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7.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 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 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8.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6项(农业类企业不少于

2  ) ;

9.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具备研究开发项目立项 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

度等;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


 

 

 

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

研失信等行为。

国家和省级引才工程、市甬江人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 的企业,成立年限少于三年的,对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 科研设备原值、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

宽。

二、 申报流程

1. 申报填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企业选择“法人登录”,  使                     (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 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上传   相关附件。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4月17日9:00至5月10日17:00,

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需要填报的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 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可截至2023年3月底,相关数据

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其他申报数据截至2022年底。

2. 归口审核。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填报的企 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于5月19日17:00 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归口管理单 位公章的推荐函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由浙政钉提交我局。纸

质材料由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

3.评审备案。市科技局将组织评审,必要情况下将进行实地


 

 

 

考察,研究确定名单后进行公示和备案认定。

网络填报咨询电话:87811024

政策业务咨询:陈宇飞  电话:89292528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