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和知识产权 — — 君子敦仁,颐养天和!

咨询热线:0571-87005245\0574-89078468

联系方式
杭州敦和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3楼314室

          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558号浙江大学科技园11楼1118-1120

电话:杭州:0571-87005245   宁波:0574-89078468 

传真:杭州:0571-87005246   宁波:0574-89078498

手机:18042542090

邮箱:jiangyj@dunheip.com

新闻中心首页 >新闻中心 >宁海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宁海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

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

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

年,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 认定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

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0-2022年度,实际经营 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22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

低于5%;

2.2022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4%;

3.2022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2年度主要产品(服)收入之和在

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

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 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 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附件1)准备 申报材料。为便于企业自我评价,我市预申报端口继续开放,企 业可模拟专家打分,便于后续补齐短板、精准辅导,详见市科技 局官网2022年11月28日《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

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网上填报

1.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网址: https://fuwu.mo st.gov.cn, 以下简称国网),实名认证完成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系统。〔企业登录账号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 (账号密码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一致),凡是之 前在科技部火炬中心注册过的企业用户(包括所有的高新技术企 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等)可以在科技部政 务服务平台直接登录。无账号企业需先注册。〕已更名企业需先完

成系统内企业名称变更再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


 

 

 

 

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自今 年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 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 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 (附件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市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进入国网企业 申报系统(企业账号)— 高企认定申报 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 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系统自 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 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 纸,正反打 )。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 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扫描上传至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

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企业按照国网提示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 “提交”(请勿选择提交至“宁波市”),然后下载《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申请书》。


 

 

 

 

4.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 qyyffw.kjt.zj.gov.cn/fwzxpc/), 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点击 左侧“申报指引”模块“提交申请”,将跳转至“宁波市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点击“高企认定 申报(正式申报)”,按照提示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科技成  果转化等内容,上传由国网下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和相关附件。对于知识产权内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 申请企业须在附件上传知识产权清单;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  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企业知识产权需要的证明材料。确

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

四、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从25%降低为

15%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自2018年1月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

税〔2018〕76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奖励:

1.市级奖励: 《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

行动方案(2022-2025年)》 (甬党办〔2022〕38号)

(1)成本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


 

 

 

 

5万元成本补助(事前补助);

(2)认定补助:符合条件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符合条件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3)“上规”和“上高”补助: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首次

上规模的,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上述奖励可叠加享受,最高奖励35万元。

2.区(县、市)级奖励:可咨询当地科技管理部门,与市级

奖励叠加享受。

(四)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重大专项,并给予承 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补助,并在研发投入后补助、亩均效益 价、政府采购招投标、高层次人才招引、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重

点倾斜支持。

五、 注意事项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 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 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 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选择适用告知承 诺制办理的,企业应确保承诺信息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承诺的

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将

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二)为确保初审、专家评审等流程正常进行,企业在国网 和地方网所填信息及附件应保持完全一致,如需修改,应在国网

和地方网同步修改完再提交申请。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无纸化,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资 料。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可自行参照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申报书基本要求》制作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查。企业在“地方 ”上传的证明材料应采用PDF 格式,内容清晰、完整,文件标

题完整、有序。

(四)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

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五)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 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不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专利缴 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专利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其中的I类和Ⅱ 类专利需分别填报;通过转让申请权方式获得的专利权,企业应提 供专利权变更说明材料;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其他企业型权属人

时,应提供该企业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

(六)企业选择的审计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 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条件,并约定责任事项。

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


 

 

 

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材料,并

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4)。

(七)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科技中介、审计中介 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对存在弄虚 作假等行为的,按照《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 科资〔2020〕81号)相关规定,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追回 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移送“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曝 光。请各地科技部门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

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八)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请在今年汇算清缴结束前

积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六、 受理时间

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两批受理,第一批认定“国网” “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6月15日,第二批认定“国   ”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8月16日。第一批认定   未通过企业可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再次提出申请,参加第二批认   定。已参加预申报企业优先推荐参加第一批认定,未参加预申报   企业原则上参加第二批认定。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

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高新技术企业是构建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有生力量,各部门要 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

快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为


 

 

 

 

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劲动力。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市相关要求办理。

政策咨询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郭斯勇/吕宏校电话:87910711/87910712

市科技局高新处陈宇飞/孙烨烽电话:89292528

市财政局经济发展处张星电话:89388461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康海波电话:87732395

技术支持

市科技信息研究院赖中恩电话:87970569

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园区)联系人详见附件5。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

2.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告知事项》

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

4.中介机构承诺书

5.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书内所附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 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必须 为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或数 据前后表述要求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并加盖企业公 章。A4 纸双面装订,每一个部分用彩页分割。申报书封面采用 单色纸张并按照《2023年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封 面样式印制填写,勿喷(涂)塑;装订成册后,应内附总目录和

相应页码,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二、 装订目录

1.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请书》。

2.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须提供签字盖章的《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书》,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须提供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 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

作岗位等。(职工人数与个税、社保证明材料等出入较大的,需


 

 

 

 

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4.2020-2022会计年度企业最终提交税务部门的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年度内部分指标未发生的,

也须提交对应报表)。

5.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2020-2022会计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全文资料,实际年限不足 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注册成立后但未发生经营活动的年度也

需出具财务会计报告)。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 具的2020-2022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研究开发费用、2022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  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

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

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酌情)、结题验收报告等。

8.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清单。不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须提供有效知识产权材料,包括 专利证书及其说明书扉页,软件著作权及相关产品运行界面截  图,反映项目技术水平的佐证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材料;通 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

的变更材料。


 

 

 

9.科技成果转化材料,应包括从专利、项目立项证明等成果 来源材料;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

量检验报告等转化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应包括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 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 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 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

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材料,应包括判断该产品(服 )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依据及理由、高新技术产品的核 心技术情况、产品指标及在同行业的先进性、是否为主要高新技

术产品等材料。

12.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需具体披露申报企 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及其对应的项目名称、支出金额等 内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需 具体披露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名称清单及对应金额等内容。对 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发 表明确的意见,清晰、完整披露企业2020-2022会计年度的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2022会计年度高新 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以及2022会计年度主要

产品(服务)收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


 

 

 

 

 

 

 

 

 

2023年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申报书

 

 

 

 

所属区县(市)

      

    

                          电话

          

 

 

 

 

 

□2020年通过认定

        □其它年度曾经通过认定

□首次申请认定

 

 

 

 

 

 


(公章)


    


 

 

 

附件2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

 

 

一、适用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

1. 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 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二、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及证明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 )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注册

登记证件复印件、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复印件。

1. 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用于证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时依法成立年限等;

2. 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主要用于证明企业对申请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属等。

三、 承诺方式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书面签署《证明事 项告知承诺书》(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写、打 印、签字盖章),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一并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 承诺效力

1.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 企业提交的有效承诺书后,不再要求其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证明

材料;

2. 申请企业提交承诺书仅在当年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中有效。

五、 不实承诺的责任

1. 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

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2. 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六、核查权力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定工

事中事后有权对申请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七、公开范围

本告知承诺书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

管理工作体系内部公开。

八、 申请企业承诺

1. 本告知承诺制中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 已经知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3. 本企业依法成立一年以上,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

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有效所有权。

4.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附件3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

 

 、关于认定范围。 申请认定的企业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予认定。申请企业不受

否属于规上企业限制。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对于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 审核企业知识产权清单信息是否完整;对于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 的企业,审核企业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  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专有权等 I 类知识产权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 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Ⅱ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  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重新认定企业前次申报已使用过的知识  产权本次申报不能重复使用)。专利法律状态可登录至中国专利公

布公告 (epub.sipo.gov.cn)的“事务数据查询”进行检索。

三、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申请企业的高新技术 产品(服务)收入所描述的核心技术或创新点,应当与申报高新 技术领域三级类目领域对应文字说明相对应。查阅高新技术企

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按照规


 

 

 

 

定进行归集,是否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 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 (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 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

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五、关于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对企业的了解情况,判断企业  填报的“研究开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真实性,查阅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审核归集 的研究开发费用合理性以及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合理性审查格式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 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进行。

六、 关于科技人员占比。 根据日常工作对企业了解的情况, 查阅相关申报材料,判断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从事研发和相关技 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统计是否属实,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 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认定办

法》规定不低于10%的要求。

其它内容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

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


 

 

 

 

附件4

 

中介机构承诺书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经自查,我单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其中:

成立时间(要求3年以上):

当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要求20人(含)以上):

当年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要求(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

比例不低于30%):

近三年内是否有不良记录:

是否熟悉高企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二、 在工作中,我单位将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各项规定。

三、 对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专项报告负责。若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中介机构法人代表(签章):          中介机构名称(盖章)

      


 

 

 

附件5

 

 

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 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科技管理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海曙区科技局

王晓蓓

55880251

2

江北区科技局

周如明

89582898

3

镇海区科技局

  

89287682

4

北仑区科技局

俞梦哲

89383449

5

鄞州区科技局

楼磊磊

89295716

6

奉化区科技局

  

89285307

7

余姚市科技局

徐力军

62709583

8

慈溪市科技局

  

89591363

9

宁海县科技局

  

65565041

10

象山县科技局

冯启明

89387678

11

前湾新区经信局

  

89280380

12

高新区科创局

张凯来

89288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