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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电商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树立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在行业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的新电商示范企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认定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新电商企业,是以用户为中心,应用新一代科学技术,对人、货、场进行重构,所产生的线上线下融合、多领域跨界、多场景应用的电商新形态新模式。包括平台电商、垂直电商、社交电商、社区团购、内容电商、生鲜电商、兴趣电商、智慧电商、跨境电商、直播电商、元宇宙等。

(二)新电商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选取和有利于推动区域或行业发展相结合。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新电商企业的示范认定和服务指导工作;各区商务部门会同本区有关部门负责示范企业的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定标准

(四)新电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2.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取-56-

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相关信息。

3.建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销售商品可溯源(线上信息撮合平台应督促平台注册的用户企业不断完善销售商品的可溯源体系),市场管理制度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4.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5.企业依法纳税,近三年纳税额年均增长10%以上。

6.一年内在经营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严重产品质量、偷逃税被查处等问题的;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五)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各类新电商企业还应根据各自类型,符合以下条件:

1.平台电商企业:所运营平台交易额10亿元以上,或平台服务企业超过1000家,所经营网站流量增速快,企业员工总数100人以上,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2.非平台电商企业:企业年电子商务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含);企业特色鲜明,在网络渠道开拓、模式创新、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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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三、申报材料

(六)申报新电商示范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电商示范企业申报表。

2.新电商示范企业申请报告。

3.申报材料真实性信用承诺书。

4.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2)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自然年度计)。

四、认定程序

(七)提出申请。市商务局下发通知启动示范认定评审工作。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八)初审评分。各区商务部门对照《杭州市新电商示范企业认定指标》进行初审、评分后,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九)评审甄选。市商务局收到区商务部门的推荐申请材料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考察、集中评议等方式进行评审和择优甄选。

(十)公示。对评审选出的示范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一)认定。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向通过认定的示范电子商务-58-

企业颁发认定文件,授予杭州市新电商示范企业称号。

五、监督管理

(十二)杭州市新电商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十三)新电商示范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商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相关工作。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示范资格:

1.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3.不按要求提供统计数据、经营情况的;

4.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电商示范企业

六、附则

(十五)杭州市商务局指导新电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2〕34号)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十六)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一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