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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电商“三同”示范企业 认定办法(试行)

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2〕34号)有关要求,为推动我市新电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减少电商专供版,打造一批质量基础扎实、品牌效应大、社会信誉良的同款同质同价(以下简称三同)的示范企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认定办法所称三同,是指线上销售所有商品与线下销售商品具有同样的型号(款式)、同样的价格、同样的质量及服务保障。

三同企业应是所售商品制造企业的销售公司或品牌指定官方旗舰店,代理、经销类企业不在此范围内。

(二)市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全市新电商三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示范认定和服务指导工作;各区、县(市)商务部门负责示范企业的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定标准

(三)申请认定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杭州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依法纳税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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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三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生产、税务、劳资、融资等

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无刷单炒信、虚假宣传、

侵权售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2.企业需拥有或长期合作委托线上渠道(网站、客户端、APP、小程序、第三方线上平台等)售卖商品,且有线下实体(门店、商铺、入驻商超、无人店、无人售卖柜等)销售渠道,开展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经营活动;企业通过前述线上销售渠道产生的销售收入占同期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或企业通过前述线下渠道产生的销售收入占同期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3.企业的线上线下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交易模式、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较为成熟,相关业务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明显,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

4.企业组织构架科学,人才、设备、技术、资金优势突出,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管理严格;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产品合格率、市场销售占有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5.企业所有在售商品均通过线上线下全渠道销售,不存在专属网销批次线上线下同款不同型号情况,商品所有销售终端售价需一致。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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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申报示范企业时,至少应提交以下资料:

1.市新电商三同示范企业申请表;

2.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业务开展情况和开展三同工作具体举措);

3.申报市新电商三同示范企业承诺书;

4.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5.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在售商品各渠道终端零售价格、成交数量清单;

7.其它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证实性材料包括:产品和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合格率情况通报,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近3年获得的国家、省、市级荣誉的证书复印件等。证实性材料需附材料清单目录。

四、认定程序

(五)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区、县(市)商务局初审推荐、市商务局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批准公布的基本程序。

(六)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8月底前完成申报。

(七)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商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区、县(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后批准公布,授予杭州市新电商三同示范企业称号。

五、监督管理

(八)杭州市商务局指导新电商三同示范企业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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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新电商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2〕34号)相关规定给予政

策支持。

(九)示范企业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的,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经营发展相关情况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杭州市新电商三同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布。

六、附则

(十)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一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