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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宁波市江北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 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

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16日


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

 

 

为加快实施“文化强区”战略,全面推动区域文化产业 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

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发展

1.建设改造补助。 对初次认定的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按 照建筑面积给予每2000平方米15万元的建设改造补助,最

高不超过150万元,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分两年拨付。

2.运营绩效奖励。对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每年开展一次绩 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园区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 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园区,暂停园区运营方享受园区各类扶持

政策。

3.提档升级奖励。对成功创建的宁波市级文化产业园区、 宁波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的浙江省文化创意街区、浙江省重  点文化产业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

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第二条扶持文化企业落户做强

1.企业落户补助。对新引进的数字文化企业或实缴注册 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租赁江北工业厂 房或商务楼宇作为办公用房的(申报企业在江北实际办公,

全职人员3人及以上,租赁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正常生


产经营并实际纳税,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软硬件条件。 首次补助需落户办公满一年),经事先申报认定,落户之日 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使用(自用)面积租金第一年100%、 第二年和第三年50%的租赁补贴(租金价格根据房屋租赁协 议按照不高于周边市场价格确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2.企业成长奖励。对新纳入规(限)上统计范围的企业 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限)上数字文化企业,自 落户我区之日起三年内,首次年营收突破2000万元、5000 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

对新获评的浙江省成长型文化企业、浙江省重点文化企 (含数字文化示范企业)、浙江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全 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分别给予10

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重大展会参展补助。对企业参加国外、国内、省内、  市内政府主导的展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 0.2万元的补助;对独立特装企业,按0.3万元/9平方米给 予特装补助,特装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每家企

业每年参展补助总额不超过10 万元。

4.重大文化活动补助对符合江北产业发展方向,具备 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有助于推动江北文化产业发展的展会、 赛事、论坛等文化交流活动,经事先申报认定通过后,每个

按实际投入(最高不超过事先申报费用)的30%给予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5.企业融资补助。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投入文化产业项 目所发生的融资利息给予补贴(仅限未获市级补贴项目), 贷款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宁波的各类银行。 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 年终人民银行发布为准),补贴额按照实际利息发生额的50% 计算,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补

助最多不超过3年。

第三条扶持企业创作文化精品

1.文化精品原创奖励。经事先申报认定的,符合我区文 化发展需求导向,创作地或取景地在江北的优秀原创文化产 (动漫、游戏、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 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或院线、电 视台、剧场,网络平台(年度活跃用户规模不低于5000万 的互联网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首年度实际收 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收入的2%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

位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原创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文化精品获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奖, 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之江潮”杯大奖的单 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电影华表”“中国 电视星光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 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

工程”、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文化 IP 引进及运营奖励。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


优质文化 IP 资源,经事先申报认定,首年度运营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展出实际收入的

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鼓励企业投资兴建文化场馆

1.文化场馆建设补助。鼓励企业建设符合江北文化发展 方向的文化场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场馆需经文化(文 )行政部门认定,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免费对外 开放,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针对博物馆,新建场馆、租房 或改造新办场馆分别按每平方米600元、300元给予一次性 综合补助;针对美术馆,新建场馆、租房或改造新办场馆分 别按每平方米500元、200元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单个场 馆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综合补助包含租金补助,已享

受租金补助的,给予差额补助)。

2.实体书店建设补助。对新开且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 上的实体书店,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

超过20 万元。

第五条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发展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 具有较大带动作用,自带资金、技术、研究成果等落户我区, 能够填补我区文化领域空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文化

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重点扶持音乐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音乐产业,具体参照本政策各相关条款及《关

于扶持音乐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详见附件)。


第七条附则

1.凡享受本政策企业,必须为在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从 事文化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体系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 税、依法统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是与申 报扶持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财务不 规范、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近两年内 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 处的;三是文化产品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申报材料有 弄虚作假的;四是存在区失信企业财政专项资金联合惩戒办 法规定,不予以财政专项资金兑付的各类失信行为的;五是

其他可能导致本政策实施目的不能达成的情形。

2.本政策对政策兑现总量进行控制,同一企业原则上当 年可享受补助和奖励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的综合贡 献。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承诺自实际收到补助或奖励资金之 日起依法经营5年以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本政策 申报条件的或不满规定年限而擅自歇业、清算、迁出等,取 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并保留对其已享受各项补助资金的追

回权。

3.对同一事项,本政策扶持范围内有多项补助奖励的或 与我区其他政策有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 原则进行补助奖励。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可重复享受,不再

另行配套。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补助奖励。

4.本政策自2023年2月1 日起实施,由江北区文化广


电旅游局和江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重大

政策调整,本政策可作相应调整。

 

 

附件:1.关于扶持音乐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2.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


附件1

 

关于扶持音乐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宁波音乐港建设,加速音乐产业集聚和繁荣 发展,积极争创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园区,在《江北区加快推 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的若干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扶持政策如下:

一、扶持音乐精品创作

对拥有独立音乐版权的原创音乐作品,首次获得省级、 国家级、国际性权威音乐奖项,经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

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原创音乐作品在主流数字音乐平台传播,首次进入 主流数字音乐平台相关榜单排名前三、前十的音乐作品,分

别给予版权方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 扶持优质音乐企业落户

对优质音乐企业入驻宁波音乐港,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 的企业落户补助(参照《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政策》第二条第1款“企业落户补助”中数字文化

企业相关补助标准执行)。

 、扶持音乐产业场馆设施建设

鼓励音乐企业在江北投资建设音乐厅、音乐剧院(剧场)、 录音棚及其它音乐专业制作、演出功能性场馆设施,给予场

馆建设补助(参照《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第四条第1款“文化场馆建设补助”中美术馆补 助面积要求和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录音棚建筑面积要求不

少于100平方米)。

对全国知名、行业领域领先的现代音乐院校或产学研一 体的项目,项目总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经事先申报认定,

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 扶持音乐演艺企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音乐企业在辖区内承办政府部门主办或指 导的特色音乐演出、音乐赛事,并进行市场化运作,经事先 申报认定,按实际投入(最高不超过事先申报费用)的30%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江北举办并进行票房结算的知名品牌音乐活动,经 事先申报认定,且票房人数达600人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

10元/人的票房补贴,单个活动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扶持音乐版权交易平台建设

鼓励依托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开展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登 记交易,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交易代理机构,自注册之日 起三年内,按其进行版权或知识产权登记交易行为对江北的

实际贡献给予奖励。


附件2

 

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文化产业园区规范发展,加快推  进园区专业化、品牌化和特色化,在全区范围内推动形成一  批产业特色鲜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园区, 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区文化产业空间布局,根据国家、省、市  有关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结合江北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文化产业园区”是指江北区内以文 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创企业,具有一 定的产业规模,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 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实现文 化产业资源、文化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对

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空间区域。

第三条 实行园区认定制度。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原则;

(三)重点文化产业领域和数字文化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 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每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园区):


(一)园区设立在江北区辖区内,设立手续合法完备,

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规范运营1年以上;

(二)园区内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需在2000 平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及以上。有较完善 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文创企业开展创意研 发、设计生产、流通交易、合作交流等提供保障与便利,能 为文创企业提供企业孵化、人才培育、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融资中介、交易推广、后勤服务等公共配套服务。公共服务 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总面积的4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 给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

室、展示室、活动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

(三)具有明晰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主导产业特色 鲜明,产业门类符合我区文化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

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

(四)园区内文创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

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五)已集聚文创企业20家以上(含上规文创企业2家), 且文创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70%以上或文化创意产业

总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总产值(营业收入)的70%以上;

(六)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主体为园区管理机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 南要求如实填写《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申请表》,并提供相

关佐证材料,由属地街道(镇)初审并出具相关意见。


(二)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评

审。

(三)对实地评审合格的单位,经书面征求相关单位部 门意见后,对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审定名单向社会

公示,公示通过后授牌颁证。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各街道(镇)负责对园区实施属地日常管理,

园区每季度报送经营情况报告。

第八条 每年对园区运营工作进行绩效评估,主要围绕 园区的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园区管 理、文创产业发展等推进情况;对园区招商引资、管理服务、 产业促进及发展总部经济等各项指标;对新兴业态培育、数 字文化产业发展、园区企业上规上限等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

估。

第九条 考核档次分为三档: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

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第十条 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一)产业发展未取得进展,与园区发展规划严重不符;

(二)未按照要求完成统计、数据报送等相关工作;

(三)在申报和评估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四)运菅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良记录。

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责成其三个月内作出整改,并出 具整改报告,整改期内,暂停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

资格。


第十一条 认定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发现查实, 撤销其园区称号并予以公告,视情况收回相关补助,并在两

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

求或拒不整改的。

 

 

第四章政策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初次认定的园区,给予每2000 平方米15 万元建设改造补助,单个园区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不 超过实际建设费用,补助分两年拨付,每年拨付50%;已享

受过同类型补助的,实施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 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园区,将给予运营绩效 奖励(同一园区绩效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并在资金支持、

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对获评园区的,优先推荐国家级、省级、市

级文化产业园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区相

关政策发生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政策执行。